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瓜州县资产收益扶贫项目四权分置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0-06-16   文章来源:瓜州县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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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资产收益扶贫项目管理,发挥扶贫资金最大效益,推进乡村振兴和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互融共进,根据《财政部 农业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做好财政支农资金支持资产收益扶贫工作的通知》和《甘肃省财政支农资金在“三变”改革中入股和资产量化折股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产收益项目是指县扶贫主管部门根据产业发展需求,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安排给村集体,由村集体以现金入股、财政专项资金购置的物化资产折股量化入股、资金借贷、资产租赁等方式,从企业和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承接经营主体)获取的股息、红利、租金等收益,并在村集体、贫困户之间进行合理分配使用的扶贫项目。

第三条 资产收益项目的谋划立项要立足产业发展实际,建立完善利益联结带贫机制,扶持发展设施农业等特色种养产业的龙头企业和专业合作社做大做强,不断提升产业规模化、标准化、品牌化水平,实现贫困户增收、经营主体发展、村集体经济壮大的多赢局面。

第四条 资产收益项目要严格按照“所有权归村集体、经营权归承接经营主体、收益权归贫困户(村集体)、监管权归乡镇政府”的“四权分置”资金管理使用机制实施,避免扶贫资金一股了之、一分了之、一发了之,确保扶贫资产保值增值、长效惠农。

1.所有权归村集体是指除资产所有权直接明确到建档立卡贫困户外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形成的扶贫资产所有权均归村集体所有。

2.经营权归承接经营主体是指村集体与确定的企业或专业合作社签订合作协议后,不得随意干涉其合法经营,承接经营主体对扶贫资产(资金)具有经营管理自主权。

3.收益权归贫困户(村集体)是指村集体将扶贫资产(资金)产生的收益按一定比列分配给村集体与贫困户使用,贫困户对扶贫资产只享有资产收益权,无处置权。

4.监管权归乡镇政府是指乡镇政府根据村财乡管等规定,对村集体、承接经营主体关于入股资金资产的管理使用及收益分配等情况进行监督。对治理结构不健全、财务管理不规范、经营状况不良,存在违纪违规现象的及时行使监督权,予以制止、纠正。

第五条乡镇政府会同村集体因地制宜,确定适合本村产业发展实际的资产收益项目,并形成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程序向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等有关部门申请项目立项。

第六条乡镇政府牵头负责选择具有特色产业优势、经济实力较强、诚信守约的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等承接经营主体。村集体负责采取“一事一议”方式,讨论确定具体合作的承接经营主体和资产收益项目实施方案中的资金投入方式(入股、租赁、借贷等)、金额、期限、收益分配比例、保底收益基数、建立利益联结带贫机制等事项,并形成会议记录等必要的存档备查资料。

第八条承接主体在获取扶贫资金前必须以评估后己有的等于或大于扶贫资金金额的物化资产向村集体抵押。对村集体投入的物化资产也必须进行评估抵押。同时,向乡农经站等相关合法机构进行备案登记。

第九条在乡镇政府监督下,村集体与承接经营主体依法签订合作经营协议书。合作经营协议书必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合作金额及期限、资金投入方式、收益分配方式、时间以及保底收益基数等内容。

第十条保底收益(股息)基数原则上不得低于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收益分配原则上村集体占20%,贫困户占80%。贫困户收益必须结合平时参与公益活动情况,采取积分考评、差异化分配等方式发放。

第十一条协议签订后,根据乡村两级申请,县财政局、县扶贫管委会按照规定,将资金拨付至村集体,再由村集体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将资金拨付到承接主体账户。

第十二条 以入股方式实施的项目,承接经营主体应在乡镇政府监督下,向村集体及收益农户制作发放股权证及收益权证。同时,并就使用扶贫资金增资扩股相关的经营收入、红利股息发放等情况在公司或合作社章程及财务账目中进行明确。

第十三条 资产收益项目应严格落实公示公告制度,要通过媒体、门户网站等向社会公开年度资产收益扶贫项目总体目标、项目实施情况、资产收益分配等相关内容,全面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承接经营主体应每半年向乡镇政府和村集体全面真实准确的汇报经营情况,报送相关财务报表。村集体应定期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向村民代表报告资产收益项目运营情况。乡镇政府、村集体、承接主体应共同审核确定资产收益项目的年度收益(红利)和收益分配发放时间、金额。

第十五条乡镇政府应对资产收益项目实施情况开展经常性督查检查,每年要聘请第三方机构对资产收益项目绩效进行评估、审计。承接主体应购买商业保险,分散和降低经营风险,增强履约偿付能力。村集体可从扶贫资金年收益中提取一定的风险准备金,在分配收益不足或无收益时优先对贫困户进行补助。

第十六条 承接经营主体在投资经营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的,乡镇政府或村集体可单方面收回扶贫资产(资金):

1.出现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为;

2.投资进度缓慢或经营策略发生重大变动,不能按约定完成预期目标;

3.承接经营主体破产解体或出现持续经营亏损或面临较大经营困难,无法保障村集体、贫困户收益;

4.合作经营期满;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县扶贫管委会、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要严格落实监管责任,根据各自分工,加强对扶贫资产管理使用和收益分配情况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县审计部门做好资金退出全过程监管。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县此前出台的政策办法如与本办法不一致,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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