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瓜州县柳园镇钻井沟富泰金矿“5·17”顶板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发布时间:2020-07-22   文章来源:瓜州县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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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17日18时10分许,瓜州县柳园镇钻井沟富泰金矿(以下简称:富泰金矿)3号探矿井发生一起井巷工程掘进巷道顶板事故,致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96万元。

接到事故报告后,瓜州县应急管理局、瓜州县自然资源局、瓜州县公安局相关负责人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指导事故处理工作。5月18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瓜州县应急管理局、瓜州县自然资源局、瓜州县公安局等单位组成事故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勘察事故现场、调查询问有关当事人、查阅相关资料,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提出了处理建议,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事故调查处理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1.事故单位:甘肃省瓜州县钻井沟金矿

2.事故时间:2020年5月17日18时10分

3.事故地点:甘肃省瓜州县钻井沟金矿3号探矿井

4.事故类别:顶板事故

5.事故性质:责任事故

6.伤亡情况:死亡1人

7.直接经济损失:96万元。

二、事故矿井及发生经过

(一)事故矿井概况

甘肃省瓜州县钻井沟金矿详查探矿权位于瓜州县柳园镇西南25公里处,2005年8月,由富泰金矿在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取得探矿权。探矿权人为:瓜州县柳园镇钻井沟富泰金矿,2016年8月探矿权由普查转阶段为详查,并于2016年7月办理了新的勘察许可证,勘查面积:2.88平方公里,有效期限自2016年8月27日至2018年8月26日。勘察许可证到期后,瓜州县柳园镇钻井沟富泰金矿探矿权人申请勘察许可证延期至2020年8月26日。勘查单位: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院。现该探矿权法定代表人为金剑。该矿证照齐全有效。勘查许可证号t62120090802035850,有效期至2020年8月26日;2019年6月27日,富泰金矿甘肃省瓜州县钻井沟金矿详查探矿权详查《安全专篇》也通过专家组审查,得到酒泉市应急管理局批复备案。

(二)事故发生经过

事故地点为富泰金矿3号探矿井探矿平巷掘进工作面。2020年5月17日11时许,钻井沟富泰金矿组织爆破公司对3号探矿井平巷掘进作业面进行了爆破作业,5月17日13时许,当班安全、排险、通风作业检查人员下矿完成排险、通风工作,确认巷道安全后,清渣班组员工杜磊、康晓成、杜永平、潘向成佩戴安全帽等防护装备在班组长康小春的带领下下到3号探矿井巷道作业面去清渣,其中杜磊负责开扒渣机,康小春、康晓成、杜永平、潘向成4人负责推罐。5月17日18时许,班组长康小春到扒渣机作业面清理扒渣机扒装残留渣石维护巷道,到扒渣机作业面时,康小春先对作业面检查未发现异常情况,就开始进行清渣。18时10分,康小春被顶板突然垮落的约1m×2m的石块砸伤,现场其他人员立即将康小春运至地面,富泰金矿采取了应急救援并即送往就近的敦煌市人民医院抢救。20时25分,伤者在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经敦煌市公安局尸体检验认定为机械性颅脑损伤出血死亡。5月21日,经过谈判协商,富泰金矿与遇难者亲属签订赔偿协议并支付了赔偿金,事故善后处理工作基本结束。

三、事故报告情况

事故发生后,2020年5月17日18时48分,瓜州县柳园镇钻井沟富泰金矿向瓜州县自然资源局报告,瓜州县自然资源局在接到报告后立即向瓜州县应急管理局和酒泉市自然资源局报告事故。瓜州县应急管理局也在接到瓜州县自然资源局报告后立即向酒泉市应急管理局和瓜州县委办公室、瓜州县政府总值班室进行了报告。

四、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差,风险辨识能力差,对作业中的注意事项和存在的危险认识不足,存在经验主义和侥幸心理,职工自主保安、相互保安意识不强。

(二)间接原因

爆破作业后,当班安全排险人员虽然对作业面浮石、悬石进行了清理、排除,但对作业面岩石裂隙形成顶板脱落的风险检查分析不周全,不细致、不彻底,导致顶板垮落,致人死亡。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分析认定,这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处理建议

1.康小春,男,富泰金矿员工,事故当班清渣班组组长。安全意识淡薄,风险辨识能力差,自主保安意识不强,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责任。

2.王贵州,男,富泰金矿3号井坑长,当班安全排险、通风班组组长。对作业面岩石裂隙形成顶板脱落的风险检查分析不周全、不细致、不彻底,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三)、(五)项的规定,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并处罚款2000元。

3.何祥明,男,富泰金矿3号井探矿工程负责人。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六)项的规定,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并处罚款3000元。

4.金剑,男,富泰金矿总经理、法人。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六)项的规定,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并处罚款4000元。

5.富泰金矿疏于现场管理和技术工作,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效果不高,探矿作业中对岩石结构形成的风险分析不到位,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建议给予富泰金矿2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事故后,瓜州县自然资源局责令该矿停止生产,组织自查整改,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工作,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1.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加强安全监管执法,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牢牢守住安全生产底线,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强化依法办矿、依法管矿、依规作业意识。

2.强化现场安全管理。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加大安全风险的管控力度,落实全方位、多环节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3.加强技术管理工作。加强巷道贯通、巷道支护、工程爆破的技术管理,规范作业及安全注意事项。

4.强化工程质量管理。加强巷道施工工程质量验收、现场安全评估,敲帮问顶等管理制度的贯彻落实。

5.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围绕开展“学法规、抓落实、强管理”活动,大力开展学习教育培训,不断强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提高全员安全素质,增强从业人员按章操作的自觉性及自主保安、相互安保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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