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镇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切实解决乡村公益事业缺管失管的问题,让贫困劳动力在家门口就业,靠劳动创造价值增加收入,营造劳动光荣的社会氛围,实现体面的、有尊严的脱贫,助力乡村振兴。现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岗位设置原则
第二条公益性岗位设置应遵循以下原则:
1.坚持按需设置原则。岗位开发设置遵循因事设岗、以岗定人、因岗定责、总量控制的原则,做到科学安排,合理设置。在开发总量范围内,可根据村的大小和实际需要,经县人社部门同意后,在镇内适当调剂岗位开发数量。
2.坚持精准落地原则。备选对象为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成员,一个贫困户至多安排一人到乡村公益性岗位。
3.坚持自愿公开原则。尊重农民意愿,在自愿报名的基础上按程序公开、公平、公正选拔聘用。
4.坚持统一管理原则。公益性岗位人员由各村统一管理,原则上不跨村聘用。
第三章安置范围和对象
第三条主要设置乡村道路维护员、乡村保洁员、乡村绿化员、乡村水电保障员、农村养老服务员、村级就业社保协管员、乡村公共安全管理员、乡村公益设施管理员、临时性乡村公益性岗位(保洁环卫、防疫消杀、)、爱心理发员、村级电站管护员等岗位,从事乡村公共服务工作。
第四条安置对象及条件:
1.已列入当地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范围(含历年已脱贫人口)和可能返贫人口,原则上年龄限制在女不超过55周岁,男不超过60周岁。
2.非一、二类低保对象(三类、四类低保对象可纳入)。
3.非村干部家庭成员(村干部包括村支书、村主任、村文书、妇联主任等享受财政较高补助人员,不包括组干部、妇女宣传员等享受财政较低补助人员)。
4.基本素质良好,热爱祖国,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具有适应岗位的基本劳动能力。
对符合以上条件的未脱贫家庭劳动力、贫困残疾人家庭成员、贫困重病家庭成员、贫困家庭妇女、易地扶贫零散搬迁的贫困家庭成员优先安排。同时,公益性岗位人员和生态护林员上岗人员不能重叠,与其他类似的乡村公益性岗位上岗人员也不能重叠,1个贫困户至多安排1人到公益性岗位及类似岗位。
第四章人员聘用
第五条公益性岗位聘用按照以下程序
1.公告。村委会在村民活动较集中的醒目位置张贴选聘公告。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选聘资格条件、名额。
(2)选聘范围、程序、方式。
(3)岗位职责、岗位报酬。
(4)报名方式和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5)其他相关事项。
2.申报。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可根据自身条件和意愿自愿申请岗位,村委会按照议事程序审定,向镇政府申报,提交相关资料。
3.审核。根据申报材料和选聘条件,镇政府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4.考察。重点考察政治素质、贫困状况及岗位适应程度。考察由镇政府组织行政村两委、村民小组长、镇扶贫站所干部采取谈话、查阅资料、实地调查走访等方式进行。
5.评定。镇政府组成评审组,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打分排序,研究确定拟聘的公益性岗位人员。
6.公示。镇政府对拟聘的公益性岗位人员名单在行政村的醒目位置进行张榜公示,征求村民意见,公布举报电话,公示期不少于5 天。
7.聘用。公益性岗位人员实行“县定、镇聘镇管、村用”的管理机制,公示期满后,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聘用的,报经县扶贫部门审核、县人社局审定后,由镇政府与其签订聘用协议等。聘用协议等相关资料报县人社、扶贫部门备案。
8.岗前培训及安排上岗。聘用人员确定后,镇政府和县直主管部门根据岗位类别组织岗前培训,使其掌握岗位所需的基本规范和技能,熟悉岗位工作标准和相关要求,并及时安排上岗开展工作。
第五章岗位管理
第六条公益性岗位坚持“镇聘镇管、村用”的原则,由镇政府负责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的日常管理,确定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工作职责,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考核奖惩办法,并按月向县直主管部门、县人社局如实报送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上岗工作相关情况。
第七条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必须由本人承担其岗位工作、完成工作任务,不得由他人顶替。村委会对聘用的公益岗位人员实行平时考勤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履行岗位职责、遵守工作制度和出勤情况,公益性岗位人员原则上每月上岗时间不少于8天,特殊情况村委会可根据实际自行调整,对上岗情况必须如实进行考勤,考勤与岗位补贴挂钩,考核不合格人员,取消其服务资格,并停止发放岗位补贴并以此作为发放岗位补贴、续签劳动合同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制度。村委会要结合工作实际,建立就业困难人员台账和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全面掌握就业困难人员的基本情况。
第九条镇政府与公益性岗位人员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关系。解除劳动关系后,要及时上报县直主管部门和县人社局进行备案。并按照招聘选聘流程,选聘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上岗,及时上报增减变动表及新上岗人员申报表、聘用协议等资料,报县直主管部门和县人社局备案。
第十条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乡镇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1.入学、服兵役、转入城镇、户籍迁出或移居本村之外的;
2.刑事犯罪的;
3.终止就业需求的;
4.不履行岗位职责的;
5.由他人长期顶替上岗的;
6.通过其他渠道已实现就业的;
7.其他不适合担任公益性岗位的情形。
凡有人员退出时,村委会应在当月月底前报告镇政府,停止发放岗位补贴。公益性岗位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出现空岗时,由镇政府汇报县直主管部门及县人社局同意后,可按规定程序予以补充。
第十一条鼓励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通过其他途径实现就业或再就业。
第六章岗位补贴
第十二条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在岗期间享受岗位补贴,岗位补贴按月发放,每人每月500元。各村于当月月底上报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考勤表,镇劳务办根据考勤情况填写公益性岗位人员补贴审批花名册,对未按照相关要求完成工作的人员,镇政府有权停发或按一定比例发放岗位补贴。
第十三条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情况及考勤表由镇政府每月对外公布一次,公示期不少于5 天,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各村为乡村公益性岗位招聘、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坚决杜绝不符合条件人员上岗,坚决杜绝优亲厚友、挤占挪用套取农村公益性岗位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并加强人员教育、培训、管理、考核。
第十五条镇劳务办对公益性岗位管理实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制度。对检查、抽查中发现的问题,责令岗位人员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仍未达到要求的,停止核拨岗位补贴。
第十六条各村建立信访举报机制,发现岗位换人、随意顶岗等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停止核拨岗位补贴。对违反财经纪律冒名领取补贴的单位和个人,取消用人单位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并责令用人单位及责任人限期追回冒领的各项补贴,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移交县纪委、监委,严肃查处。
第十七条本管理办法于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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