瓜环责改字〔2020〕1号
瓜州县振源碳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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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甘肃省酒泉市瓜州县柳沟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玉华
我局于2020年1月3日对你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公司有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人造石墨石墨化加工建设项目在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已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建设。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酒泉市人民政府或者酒泉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敦煌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瓜州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酒泉市生态环境局瓜州分局
2020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