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玉门市司法局的大力协助,我将积极接受司法所的监管,认真完成每月集中学习和公益服务,在下西号镇努力务工,顺利完成社区矫正!”2021年8月3日上午,来自山西省襄汾县的社区矫正对象史某某在玉门市司法局下西号司法所办公室里,激动地说着感谢的话。
原来,2020年11月,因故意伤害罪史某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自2021年6月份以来,看到曾经一起务工的伙伴陆续离开家乡到玉门市下西号镇务工,而自己因为被判社区矫正不能离开山西。为此,史某某寝食难安,悔恨不已。抱着试试看的想法,拨通了曾经务工地司法所的电话。接到山西籍社区矫正对象史某某的电话,司法所工作人员得知史某某想到玉门市下西号镇务工,了解到史某某连续几年在玉门市下西号镇某枸杞厂组织务工人员从事枸杞加工工作。咋办?同意还是不同意?针对史某某的来电,下西号司法所立刻组织讨论。为证实史某某的请求,司法所工作人员立刻深入下西号镇某枸杞加工厂进行实地调查,并走访财务和企业负责人,最终得知史某某是两个枸杞厂务工人员的工头,主要负责枸杞加工环节的人员调配和管理。介于此,司法所立刻向玉门市司法局社区矫正股汇报了史某某的迁居请求。之后,司法所工作人员通过电话向史某某讲明社区矫正对象办理迁居的相关规定,并发送了办理迁居相关文书的具体要求。经过两个省司法局的沟通,最终将社区矫正对象史某某从山西省襄汾县迁入玉门市司法局下西号司法所实施社区矫正。这是自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以来,玉门市司法局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的一件小事,这也是千方百计解决特殊人员实际团难,积极践行司法为民理念,不断增强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真实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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