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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第六批全市、全县“民主法治示范村”和第四批全市、全县“民主法治示范社区”创建活动和复核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9-04 20:20   文章来源:司法局   阅读量:27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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瓜司发〔2021〕9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

按照市司法局、市民政局《关于开展第六批市级“民主法治示范村”和第四批市级“民主法治示范社区”创建活动的通知》(酒司发电〔2021〕12号)文件要求,我县同步开展第六批全县“民主法治示范村”和第四批全县“民主法治示范社区”创建活动,同时对已被命名的全县“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进行复核。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创建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共瓜州县委全面依法治县委员会关于印发<瓜州县加强法治乡村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按照“发挥实效、示范引领、动态管理”原则,通过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活动,努力使全县基层组织更加健全完善,基层民主更加规范,法治建设扎实推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群众的法律意识、法律素质不断提高,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办事的能力进一步增强,为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良好法治环境。

二、评选范围及条件

(一)创建范围

现有的未评定为市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的县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可参加申报全市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已被命名为全国、全省、全市民主法治示范村的,不再申报。

现有的未评定为县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的村(社区)可参加申报全县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已被命名为全国、全省、全市、全县民主法治示范村的,不再申报。

(二)评选数量

本次评选全市民主法治示范村3个,全市民主法治示范社区1个,全县民主法治示范村11个,全县民主法治示范社区2个。

(三)评选条件

1.基本条件: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扎实开展基层民主法治建设,在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活动中,成绩显著,在全县起到示范引领作用。

2.具体条件:由各乡镇根据《“酒泉市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建设指导标准》开展创建活动。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村,不得列入创建范围:村委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村党组织成员、村委会成员有涉黑涉恶及其他犯罪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发生重大刑事案件、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重大食品药品安全责任事故等,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重大经济损失或重大人身伤亡后果的;因纠纷处理不当引发集体上访事件、越级上访事件或群体性事件,造成不良影响的;其他与创建标准不符且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实施步骤

(一)宣传动员阶段。各乡镇要高度重视,认真安排部署“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工作,做好宣传动员,及时启动活动。

(二)创建实施阶段。各乡镇要对基层民主法治建设进行规范,对村级小微权力进行梳理,进一步完善村规民约。认真组织开展“法律进乡村”、“法律进家庭”等送法下乡活动,采取有力措施加强“法律明白人”培训。建立村级“法律服务佑万家”微信群、广播站,为民主法治创建活动营造浓厚的法治环境,推动创建工作落实。

(三)推荐阶段。各乡镇采取审核材料和实地考察等方式,按照好中选优、示范引领的原则,对申报“全市、全县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的村创建工作进行严格考察考核,并依据否决性条件,与乡(镇)纪委、派出所等沟通核实、征求意见,按照分配的推荐名额(见附件2),提出拟推荐名单,对拟推荐单位在本乡镇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对有举报、投诉问题的进行查证核实后,确定最终推荐名单,经所属乡(镇)政府同意后,上报至县司法局、民政局。

(四)命名阶段。县司法局、民政局对各乡镇推荐的“全市、全县民主法治示范村”按照“酒泉市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指导标准和“酒泉市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命名管理办法进行全面考察、考核,并组织人员开展实地抽查,对入围名单在全县范围内进行公示后,经公示无异议后,全县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由县司法局和县民政局议定后,颁发全县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牌匾;全市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报经市司法局、民政局验收考核合格后再予以颁发牌匾。

四、工作要求

1.各乡镇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加强协调,确保推荐评选工作顺利进行,实现质量、数量双达标。

2.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评审、认真把关、宁缺毋滥,自觉接受各方面监督。

3.各乡镇要结合本次创建活动,对本乡镇已命名的“全县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附件5)开展自查复核工作(复核标准见附件6),提出保留、撤销、注销建议名单(附件8.9.10),并进行不少于7天的公示。全县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复核工作资料包括乡镇初核报告及初核表格资料。

4.“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典型材料字数控制在1000字以内。推荐审批表(附件4.5)、典型材料及全县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汇总表格,1式4份,于2021年8月13日前报送。

联系人:吴雪龙,联系电话:151017131960

邮箱:289456465@qq.com

附件:1.“酒泉市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建设指导标准

2.“酒泉市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命名管理办法

3.“全市、全县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活动推荐名额分配表

4.全市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推荐审批表

5.全县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推荐审批表

6.全县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复核标准

7.已命名的全县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名单

8.保留名单汇总表

9.撤销名单汇总表

10.注销名单汇总表

瓜州县 司法局 瓜州县民政局

20218月6日

附件1:

“酒泉市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建设指导标准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委决策部署,提高乡村治理法治化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就“酒泉市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建设,制定如下指导标准。

一、基层组织健全完善

1.村(社区)党组织领导作用发挥明显,全面领导村(社区)的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领导和支持村(居)民委员会行使职权,支持和保障村(居)民开展自治活动,保证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的正确方向。村(社区)党组织书记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居)民委员会主任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负责人,村(居)“两委”班子成员交叉任职。

2.村(居)民委员会及村(居)务监督机构等工作制度健全、运行规范、履职尽责。村(居)民委员会自觉接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工作指导和监督。

3.村(社区)党组织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党风廉政建设扎实有效。村(居)级组织成员模范守法,没有受过刑事处罚,不存在“村霸”或涉黑涉恶等问题,无违纪违法行为。

二、基层民主规范有序

4.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村(居)务监督机构、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等基层组织按期换届、程序规范、选风良好,选举程序规范、合法、公开,各类代表人数符合法定要求,选举结果符合规定。

5.村(居)级重大事项决策实行“四议两公开”,决策程序规范,表决、会议等记录完整。村(居)民会议和村(居)民代表会议制度健全,村(居)民代表会议每季度不少于一次,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6.各项民主管理制度合法规范健全,依法组织群众参与民主管理公共事务。及时依法制定和修改村(居)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程序完整,内容合法,符合实际,执行规范。多种形式推进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入户率实现全覆盖。健全村(居)民自治机制,红白理事会、道德评议会、村(居)民议事会、禁毒禁赌会等群众自治组织作用发挥正常。健全党务、村(居)务、财务公开制度,设有“三务”公开栏。村(居)务、财务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居)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公布。

7.依托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理事会、村民监事会等,通过民主恳谈、民主听证等村(居)民说事、议事的方式,对村(社区)重大事项和与村(居)民利益普遍相关事项广泛开展民主协商,做到协商过程有记录、协商结果有运用。

8.制定村(社区)级小微权力事项清单,建立事项流程图。权力清单、规章制度、运行程序、运行过程、运行结果全程公开。

9.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应当接受村(居)民会议或者村(居)民代表会议对其履行职责情况的民主评议。民主评议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由村(居)务监督委员会主持。

三、法治建设不断深化

10.深入学习宣传习近平法治思想,大力宣传宪法法律和党内法规,广泛宣传土地承包、婚姻家庭、赡养继承、生态保护、道路交通安全、劳动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民间纠纷调解、扫黑除恶、公共卫生、电信网络诈骗等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

11.村(居)级组织成员、党员、村(居)民代表带头学法守法,积极参加法治培训,依法办事,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解决各种矛盾问题。将法治内容统筹纳入县级党委对村党组织书记轮训内容和县(市、区)示范培训内容,统筹纳入其他有关村(社区)干部和党员培训内容。村(社区)“两委”成员、监委成员每年集中学法不少于4次,村(居)民代表、村(居)民小组长、党员每年集中学法不少于2次。

12.依托现有基层党建或公共文化设施,加强法治广场、法治公园、法治长廊、法治宣传栏、法治书屋等阵地建设,广泛开展以案普法、以案释法、法治文艺演出、法治讲座等各种形式的法治宣传教育,基本形成群众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氛围。每季度举办法治讲座或其他普法活动不少于1次,及时更新法治宣传栏内容。

13.村(社区)建有功能完备、设施健全的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调解工作室,配有至少一名村(社区)法律顾问、一名专职调解员。积极开展“枫桥式人民调解组织”“枫桥式人民调解员”创建活动,培育一批“法治带头人”“法律明白人”,引导群众依法解决矛盾纠纷,矛盾纠纷调处成功率达到95%以上。

14.深入推进村(社区)基层综合治理,深化基层平安创建,协助做好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完善,“雪亮工程”及相关技防设施齐全,实现无村霸、无黑恶势力、无黄赌毒、无非法宗教和邪教活动、无以拐卖的外籍妇女为妻、无非法收养儿童,无较大刑事案件、严重经济案件、重大治安案件,无较大安全事故,社会治安良好。

15.坚持自治为基、法治为本、德治为先,完善“三治融合”的治理体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践行扎实深入,传承良好家风家训,持续开展“德润陇原”道德实践活动,社会道德风尚良好。文明村(社区)创建持续深入,道德模范、身边好人、文明家庭、星级文明户等选树创建活动广泛开展,新时代文明实践站活动经常、形式多样,宣传、关心、服务群众作用发挥明显。志愿服务机制健全,广泛开展“学雷锋、献爱心”活动,常态化开展邻里互助、生活关爱、爱心公益等志愿服务。持续深化治理高价彩礼推动移风易俗专项行动,遏制大操大办、互相攀比、厚葬薄养等陈规陋习,树立文明新风。坚决制止餐饮浪费行为,切实培养节约习惯,形成浪费可耻、节约光荣的氛围。

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16.国家各项惠农利民政策得到落实,依托乡村自然资源、人文禀赋、乡土风情及产业特色,发展形式多样、特色鲜明的乡村传统文化、餐饮、旅游等休闲产业,村(居)民收入持续增加,无贫困人口,经济社会发展在当地处于领先水平。

17.村(居)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到位,综合服务体系健全,服务信息化、智能化水平提升,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健康发展,公共卫生、合作医疗制度完善,村(居)民关系平等和谐,群众安居乐业。

18.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持久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村(居)环境整洁优美,村容村貌绿化、美化、净化,人居环境全面改善,无污染事故和破坏生态环境恶性事件发生。倡导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的生活方式,开展公共卫生和健康知识普及,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有效提升,满意度不断提高。

五、组织保障坚强有力

19.地方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认真落实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将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纳入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加强经费保障。乡镇(街道)将创建工作纳入年度工作部署,研究解决创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落实专人负责,保障必要投入。

20.司法行政、民政部门认真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创建工作有部署、有培训、有考核。纪委监委机关、组织、宣传、政法委、人大、法院、检察院、农业农村、财政等部门发挥职能优势,协同抓好创建工作。

各地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此标准制定本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指导标准和实施细则。

附件2:

“酒泉市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命名管理办法

为规范“酒泉市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申报、命名、管理工作,推进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结合全市民治法治示范村(社区)建设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酒泉市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是由市司法局、市民政局对民主法治建设成绩突出的村(社区)授予的荣誉称号,每二年命名一次。

第二条 “酒泉市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的申报、命名工作坚持保证质量、发挥实效、示范引领、动态管理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下列村(社区):

(一)经各县(市、区)司法行政和民政部门推荐,申报“酒泉市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的。

(二)已获得“酒泉市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荣誉称号的。

第四条 申报“酒泉市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一般应具有县(市、区)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荣誉称号。

第五条 “酒泉市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申报命名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报。符合条件的村(社区),由村(居)民委员会申报,经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审核后,报县(市、区)司法局、民政局。

(二)考核。县(市、区)司法局、民政局采取审核材料、实地考察、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等方式进行考核,提出拟推荐名单。

(三)公示。县(市、区)司法局、民政局对拟推荐对象在本县(市、区)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投诉举报查证后,确定最终推荐名单。

(四)推荐。县(市、区)司法局、民政局根据分配的推荐名额,按照鼓励先进、确保质量的原则,向市司法局、市民政局报送推荐单位名单。

(五)命名。市司法局、市民政局对各县(市、区)推荐的“酒泉市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按照有关条件复核审定后,印发通知予以命名。

第六条 申报“酒泉市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酒泉市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自评表。

(二)“酒泉市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审批表。

第七条 各级司法行政、民政部门对已命名的“酒泉市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建设质效进行跟踪检查、考核验收、推荐晋级和监督管理,定期组织复评,实时动态管理。

(一)县(市、区)司法局和民政局负责复评工作,提出建议名单。

(二)市司法局、市民政局依据相关规定,作出复评决定。

(三)复评决定一般包括:保留、重新命名、撤销、注销。

(四)复评应当采取实地抽查、书面审核、社会调查等方式进行。

第八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酒泉市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荣誉称号:

(一)村(社区)级组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二)村(社区)级组织成员受过刑事处罚,存在“村霸”和涉黑涉恶等问题的。

(三)发生严重危害国家安全事件、严重刑事犯罪案件、重大安全事故、严重公共安全事件以及发生涉黑涉恶涉邪教案件的。

(四)发生集体上访事件、越级上访事件或群体性事件,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其他与创建标准不符且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九条 被撤销“酒泉市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荣誉称号的,经创建达到标准,二年后可以重新申报。

第十条 村(社区)被合并或拆分的,由县(市、区)司法局和民政局在当年11月底前上报市司法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民政局审核后予以重新命名或注销。

第十一条 市司法局、市民政局及时向社会公告重新命名、撤销、注销的“酒泉市民主法治示范村”名单。

第十二条 各级司法行政和民政部门应加强对“酒泉市民主法治示范村”的指导管理,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各地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分级制定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3::

“全市、全县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推荐

名额分配表

乡镇名称

全市民主法治

示范村名额

全市民主法治

示范社区名额

全县民主法治

示范村名额

全县民主法治

示范社区名额

渊泉镇

1

1

西湖镇

瓜州镇

2

南岔镇

1

广至藏族乡

1

2

锁阳城镇

1

梁湖乡

2

双塔镇

2

沙河回族乡

2

河东镇

1

布隆吉乡

1

三道沟镇

1

2

1

腰站子东乡族镇

2

七墩回族东乡族乡

2

合计

11

2

17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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