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生态环境局瓜州分局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酒环瓜罚告字〔2021〕7号
上海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1322026753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高邮路68号1幢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蒋林弟
我局于2021年6月2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2021年5月29日,我局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对甘肃电投常乐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常乐电厂西侧防洪坝东有一处排放生活污水的渗坑,内存大量生活污水。经调查,该处渗坑为你公司承建常乐电厂一期项目施工时用于收集生活区排放的生活污水。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四)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之规定,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拾伍万元整(¥15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公司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7日内向我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公司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如果要求听证,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我局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你公司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人:刘 军
电话:0937-5510477
联系地址:瓜州县县府大道38号
邮政编码:736100
酒泉市生态环境局瓜州分局
2021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