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生态环境局瓜州分局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酒环瓜罚告字〔2021〕9号
兰州金轮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瓜州分公司:
我局于2021年5月31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2021年5月31日,我局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瓜州火车站煤炭转运站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瓜州火车站煤炭转运站在散煤堆存、装卸过程中未采取有效的抑尘措施,造成环境污染。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其情形符合《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立案条件。我局于2021年5月31日对你公司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于2021年5月31日对你公司瓜州火车站煤炭转运站负责人进行了调查询问,确认你公司瓜州火车站煤炭转运站在散煤堆存、装卸过程中未采取有效的抑尘措施,造成环境污染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三)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陆万壹仟元(¥61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公司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7日内向我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公司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如果要求听证,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我局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你公司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人:刘 军
电话:0937-5510477
联系地址:瓜州县县府大道38号
邮政编码:736100
酒泉市生态环境局瓜州分局
202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