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河长制成员单位,各乡镇派出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健全完善河湖长制工作体系,创新管理机制,推进河湖治理,进一步发挥河湖长、检察长、警长在河湖治理保护中的监督协调作用,加快推进行政执法、刑事司法和检察监督有序衔接,严厉打击各类涉水违法行为,根据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河长制办公室联合制定下发的“河湖长+检察长+警长”联动工作机制实施方案,经研究决定在全县建立“河湖长+检察长+警长”联动工作机制,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落实中央、省、市、县关于加强河湖管理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全县建立“河湖长+检察长+警长”联动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河长办职能作用,着力构建区域协作、部门联动、打防结合、快速有力的行政执法、刑事司法、检察监督新格局,不断提高水环境治理保护水平,加快推进全县生态文明建设。
二、组织体系
按照分级管理、逐级负责的原则,分级设立“河湖长+检察长+警长”组织体系。
对应县级总河长,设立河湖总检察长、河湖总警长。河湖总检察长、河湖总警长分别由县检察院、县公安局主要领导同志担任。
对应的疏勒河、榆林河、四道沟河、五道沟河等11条河流和双塔水库、榆林河水库等15座湖库的县级河湖长,设立相应的河湖检察长、河湖警长。河湖检察长、河湖警长分别由县检察院、县公安局有关领导同志担任。
红柳河、红柳沟河等8条乡级河流分别由县检察院内设机构负责人、各乡镇级河湖长、各乡镇派出所有关领导同志担任。
各级河湖长、河湖检察长、河湖警长职务发生变动时,由相关人员接替,履行相关职责。
县级成立“河湖长+检察长+警长”协调联动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河长办;乡级河长办负责“河湖长+警长”协调联动有关日常工作。县级河长办、检察院、公安局分别确定一名联络员具体负责日常事务性工作,保障“河湖长+检察长+警长”联动工作机制顺畅运行。
三、工作机制
建立日常巡查报告制度、联动协作制度、诉前磋商制度和联合工作制度。
(一)建立日常巡查报告制度
以河湖长巡查制度为基础,以基层乡村两级巡查为主体,定期对分管河道开展全方位巡查,重点巡查侵占水域岸线、违法排污、乱倒垃圾、违规采砂、电鱼炸鱼等涉水突出问题,对于巡查中发现的问题信息要及时报告上级河长办,对案件线索需要移交给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由河长办办理移交手续,并在同级协调联动办公室备案。
(二)建立联动办案协作制度
1.线索移送反馈机制。河长办及相关责任单位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涉水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政执法问题和相关案件线索,符合相关规定的,应及时向检察机关或公安机关通报并移送。检察机关在履行监督职责中,发现涉水生态环境保护领域违法行为问题线索,应及时移送河湖长制工作部门、公安部门办理,并对可能存在的履职违法性问题提前预警。相关单位在履职中发现的损害公益的线索,原则上由相关单位自行处理或者河长办督促处理,必要时可移送检察机关启动公益诉讼监督程序。对于相互移送的问题线索,双方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依法办理,并在办结后十日内向移送方反馈办理情况和处理结果。
2.案件信息共享机制。充分发挥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作用,及时反馈涉水生态环境保护案件信息,实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根据工作需要,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河长办对于涉河事件建立互通协调机制,相互提供数据、资料和法规依据,形成步调一致、行动有效的工作推动合力。
3.问题会商研判机制。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河长办适时召开问题会商研判会,梳理涉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存在的普遍性、典型性问题。尤其对因职权交叉、相关责任单位不依法履行职责等原因造成的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案件线索,要深入研究,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各地发现的重大敏感案件线索,要共商解决方案,共同研究制定处置办法,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4.调查取证协作机制。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应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依法收集案件证据,需要河长办及相关责任单位协助提供相关证据的,应出具《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河长办要督促相关责任单位接受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积极配合检察机关、公安机关调阅行政执法卷宗,并根据办案需要,在调查取证、鉴定评估、勘查检查、专家论证等工作提供专业协助。河长办及相关责任单位在开展水生态行政执法过程中,需要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提供法律咨询的,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应予支持。必要时,河长办和相关责任单位可以商请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开展联合调查和检查。
5.生态环境修复机制。坚持“专业化监督+恢复性司法+社会化治理”办案模式,以严防破坏、环境修复、生态治理为目标,探索性在重点地区重点流域联合建设生态修复基地,由河湖主管部门牵头制定生态修复标准,细化整改验收和评估程序,明确监管职责,为公益侵权人履行生态修复义务提供平台。对恢复成本高、难度大的河湖生态环境破坏问题,采取赔偿相应费用、购买社会服务等方式由行政机关代为修复,逐步构建以消除公益损害为主,兼顾民事赔偿、劳务代偿、增殖放流、异地补植复绿等措施的公益保护模式。
6.损害赔偿衔接机制。探索建立涉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机制,对于损害水生态环境、破坏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检察机关可依法支持赔偿权利人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调查取证、诉讼请求确定和依法提起诉讼等工作,确有必要的,可由检察机关依法支持起诉。赔偿权利人认为符合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条件的,可将有关材料移送检察机关,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三)建立诉前磋商监督机制
1.沟通磋商机制。检察机关和河长办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要加强与相关责任部门的联系沟通,对发现的相关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可能使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遭受侵害或重大风险隐患的,可以在提出诉前检察建议之前,与被监督行政机关进行磋商,说明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或风险隐患的事实、被监督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及相关法律依据等,听取被监督行政机关的意见,制作磋商笔录。经沟通磋商促使问题得到整改解决的,检察机关终结审查案件;磋商不成或者问题未能得到及时整改落实的,检察机关可启动诉前监督程序,向其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进一步整改落实。
2.诉前建议。检察机关经调查核实,认定相关行政机关存在不依法履行职责行为,导致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依法向其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并进行充分的释法说理。被建议单位收到检察建议后要在法定时间内进行书面回复,并积极整改落实;因客观原因难以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完毕的,要制定具体可行的方案并向检察机关书面说明情况。涉及多个部门监管或者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可通过公开听证、圆桌会议、宣告送达等形式推动问题解决,实现诉前程序价值最大化。
(四)建立联合工作制度
1.专项整治机制。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河长办针对本地区河湖管理保护工作突出问题,定期研究选取一个或几个领域开展专项整治,共同研究解决措施,共同推进问题整改,形成司法、执法合力。
2.联合督导机制。建立重大涉水问题联合挂牌督办制度。每年共同筛选一批案情重大复杂、社会关注度高、社会影响力大的突出问题线索,进行联合挂牌督办,并组成联合督导组进行逐案督导检查,督促责任落实,强化问题整改,依法严厉打击涉河湖违法违规行为。适时联合开展问题整改“回头看”,对没有整改、虚假整改的,由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3.同级抄送机制。检察机关履行职责中发现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河湖长制责任单位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或有重大侵害危险的,在向相关责任单位提出检察建议后,相关单位逾期未整改或未整改到位的,应抄送至同级河长办。河长办应督促相关责任单位依法履行职责,并督促及时将整改情况回复检察机关。问题整改情况应纳入党委、政府对相关责任单位的考核内容。
4.联席会议机制。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河长办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河长办负责召集,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通过联席会议,互通行政执法工作情况、违法行政行为整改情况、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移送办理情况等,统筹协调解决“河湖长+检察长+警长”工作机制运行中的重大、疑难问题。共同研判工作形势,提出问题解决办法,安排下一步工作,会商其他相关事宜。根据工作需要,联席会议可以邀请其他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参加。
5.日常联络机制。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河长办应分别明确具体联络部门和联络人员,负责日常联络及常规工作对接等工作。对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业务研讨,统一执法司法尺度和证据认定标准。适时开展业务交流活动,互相邀请联动单位的业务骨干参加本系统举办的相关业务培训,开展政策解读,共同研讨办案难点,研究法律适用条件等,同步提升解决河湖保护理论及业务水平。
6.宣传协作机制。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河长办应及时对各地办理的典型案例、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并利用“两微一端”、机关门户网站积极开展宣传报道,通过联合举办水生态保护主题宣传周、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典型案例宣讲等活动,逐步提高人民群众保护河湖环境参与度,共同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四、主要职责
(一)河湖长职责
1.组织领导相应河湖(含河流上所建水库)的建设管理保护工作,包括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涉河建设项目审批监管等。
2.牵头组织对侵占河道、围垦湖泊、超标排污、非法采砂、破坏堤防、电毒炸鱼、违法养殖等突出问题依法进行整治。
3.对跨行政区域的河湖明晰管理责任,协调上下游、左右岸实行联治联保、联防联控,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4.对相关部门和下一级河湖长履职情况进行督导。
(二)河湖检察长职责
1.围绕河湖生态保护的突出问题和整治难点,协助、配合河湖长开展专项调研、指导、督办、督查工作。
2.充分发挥刑事检察职能,支持配合公安等行政执法机关严厉打击破坏河湖生态刑事犯罪,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防止有罪不究和以罚代刑等问题。
3.充分发挥检察公益诉讼和行政检察监督职能,积极办理破坏河湖生态的公益诉讼案件,加强对行政违法行为和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的监督,督促相关行政执法机关积极履行生态保护职责。
4.通过参与河湖生态保护和案件办理,做好服务社会治理决策的分析研判,通过案件总结归纳出共性问题和规律,提出针对性、可行性意见和建议。
(三)河湖警长职责
1.协助河湖长履行职责。围绕河湖管理整治重点和难点问题,配合职能部门开展协调督导、河湖巡查、水环境整治等相关工作。
2.加强河湖管护治安防控。对群众报警先期出警,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沟通,配合做好涉水矛盾纠纷、隐患排查研判,防止水环境问题与其他社会问题叠加发酵,引发社会群体性事件。
3.严厉打击涉水犯罪。依法惩治破坏水环境的犯罪行为;严厉打击非法排污、非法采砂、非法捕捞、电鱼炸鱼等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在水资源保护、水环境治理执法过程中的暴力抗法、打击报复等违法犯罪行为。
4.制定完善处置预案。积极应对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水环境破坏和严重危害水域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提前制定处置预案,主动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突发性重大涉水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快推进。推行“河湖长+检察长+警长”联动工作机制是加强河湖治理、管理、保护的有效举措,是深入落实河湖长制的重要抓手,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高度重视,结合各自实际,强化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充分发挥各部门职能作用。
(二)周密部署,协调联动。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主动担当、积极作为,夯实工作责任,细化工作措施,加强沟通联系,协调联动、密切配合、各尽其责,统筹推进各项任务落实到位。
(三)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全面加强内外宣传工作,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微博、微信等媒体平台,深入宣传“河湖长+检察长+警长”联动工作机制成效、曝光违法犯罪案件,发挥好正面传播、反面警示作用,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水环境保护意识,着力打造河湖长制工作亮点,努力把每一条河流都建成造福人民的母亲河。
瓜州县人民检察院 瓜州县公安局 瓜州县河长制办公室
2021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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