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瓜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瓜州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0-12   文章来源: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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瓜政办发〔2021〕6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单位:

《瓜州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各自工作职责,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瓜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23日



瓜州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以下简称单位资产)管理,优化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益,维护资产安全完整,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令第738号)、《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财政部关于修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财政部令第100号)、《甘肃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甘肃省政府令第52号)、《酒泉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酒政办发〔2021〕8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配置资产的社会团体直接支配的资产。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是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配置资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县财政部门是县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机构,具体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直接支配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具体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长期投资、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重点是固定资产。

本办法所指的固定资产,是指核算单价在规定起点,一般设备单价在1000元以上,专项设备在1500元以上,且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使用过程中能保持实物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不满上述起点,但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资产,应当纳入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第五条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实行政府分级监管、各部门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直接支配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 资产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县财政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直接支配的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地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二)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负责资产配置事项审批,按规定权限审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购置、使用、处置等事项;

(三)建立和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和绩效管理;

(四)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五)组织行政事业单位编报国有资产年度报告,并向县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六)加强行政事业单位改革工作中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行政单位、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对本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组织本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按规定权限审核本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事项;

(三)组织本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四)组织开展本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信息系统建设工作,负责并督促本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及时录入、更新、维护资产信息,建立健全本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资产基础信息数据库;

(五)负责并督促本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六)审核本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有关资产配置、处置及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

(七)接受同级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财政部门报告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直接支配和控制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并承担主体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规定,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资产购置、验收入库、使用保管、维修维护等日常管理工作,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等管理事项的报批手续;

(三)负责本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工作,建立健全本单位资产基础信息数据库;

(四)接受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并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标准和程序,通过调剂、租赁和购置等方式进行资产更新、配备的行为。

(一)调剂是指以无偿划转的方式增加或减少单位国有资产的行为;包括:

1.同一系统内部的资产调剂;

2.跨部门、跨地区、跨行政级次的资产调剂。

(二)租赁是指单位以有偿方式获得资产暂时使用权的行为;

(三)购置是指单位以购买的方式增加资产的行为。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购置国有资产前,应当根据单位资产现状和人员编制定额提出资产购置计划,严格按照《瓜州县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标准表》购置资产。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配置预算的编报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品目、数量及资金来源的审核报批工作,县财政部门负责对各部门、各单位编报的国有资产配置预算进行审批。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符合下列条件时,可予以更新或配备:

(一)存量资产达到规定的报废年限或更新要求;

(二)现有资产无法满足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

(三)难以与其他行政事业单位共享、共用相关资产;

(四)采取市场租赁的方式成本过高。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范围包括:

(一)一般设备,指行政事业单位用于业务工作的通用性设备,即交通运输工具、办公设备、家具等;

(二)专用设备,指行政事业单位用于业务工作的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即专用车辆、仪器仪表、机械设备、医疗器械、文体设备等;

(三)文物、陈列品、图书(资料室的藏书及科学技术资料等);

(四)其他资产。

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以申请购置、租赁的方式配置资产,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在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前,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存量资产的质量、结构和分布情况,依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提出下一年度拟购置、租赁资产的品目和数量,说明购置、租赁资产的依据和理由,测算经费额度,填报《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购置审批表》,报主管部门审核;

(二)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购置、租赁资产预算进行审核,报县财政部门审批;

(三)经县财政部门批准的资产购置、租赁预算,由行政事业单位列入年度部门预算,并在上报年度部门预算时附送批复文件等相关材料,作为县财政部门批复部门预算的依据。

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配置资产的,由单位根据具体事项的需求、单位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等情况,提出配置资产计划,经单位或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 经县政府批准,由县财政部门安排专项资金召开的重大会议、举办的大型活动等需要购置的资产,由会议或活动主办单位根据会议或者活动需要,提出资产购置计划,列明资产购置项目、数量和事由,报县财政部门审批后,由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统一购置交付会议或活动主办单位使用。活动结束后,所购置资产由机关事务服务中心统一收回保管或提出资产处置方案,报县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需要对已批准的资产购置预算进行调整的,按原报批程序提出申请,由原批准单位重新审批。

第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配备、更新资产,除调剂、租赁以外的,一律按照政府采购要求依法采购。

第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配置资产时,不得擅自超数量、超标准。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配置标准是瓜州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的数量、价格等上限标准以及最低使用年限标准,资产配置数量依据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行政事业单位内设机构数量和人员编制内实有人数确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由县财政部门负责调整。

第二十一条 国家对相关资产的配置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要做好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配备管理人员,明确资产使用人和管理人员岗位职责,将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具体内设机构和个人。

第二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不论其实行何种预算管理形式以及是否纳入预算管理,都必须向县财政部门申报办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权属确认手续。

第二十四条 对行政事业单位的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实行统一政策、统一管理、统一调配的管理模式,即不动产权属归瓜州县人民政府所有,占有、使用该不动产的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实物的管理及维护。

第二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必须将出租、出借的房屋、建筑物、场地及设施的真实情况及时向县财政部门报备,由县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对出租、出借资产进行清查登记,必要时可采取公开招标、招租、竞价谈判等方式对其进行集中管理,其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缴入国库。

第二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购置固定资产时,必须依法实施政府采购。新购置的固定资产必须及时办理验收、登记手续,并于当月向县财政部门报送新增固定资产情况表。

第二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产购置、使用、保管制度,建立资产账目,及时、准确记录资产的存量、增减、分布情况。实物资产应分类编号,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除登记以外,还应按台(件)建立技术档案。同时,应建立使用登记制度,明确使用维护和保管责任。因保管不当造成损坏或丢失的,要视不同情况追究赔偿责任。每年度财务决算前,单位必须对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实物盘点,及时将盘盈、盘亏、损毁资产情况及处理意见报主管部门和县财政部门审核。

第二十八条 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利用直接支配的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及举办经济实体,除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外。

事业单位拟将直接支配的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应当进行可行性论证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财政部门批准,法律、法规及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资产的所有权性质不变,仍归国家所有。

第三十条 县财政部门利用现有国有资产管理系统,逐步建立资产在不同部门、单位间调剂平台,制定公物仓管理制度,将行政事业单位低效运转、长期闲置、符合条件的科研、教学、医疗等仪器纳入公物仓管理,对可以共用、共享的国有资产组织统一采购、统一保管、统一调剂、统一处置。拒绝调剂的,县财政部门对其缓拨或停拨有关经费。涉及办公用房管理和调剂的,由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根据《酒泉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实施办法》进行管理和调剂,报县财政局审批。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三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单位对其直接支配的资产进行转让或注销产权的一种行为,包括无偿调拨、有偿转让、捐赠、报废、报损等。未经批准,单位不得擅自对其直接支配的资产进行处置。

第三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权限规定标准如下:

(一)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单项账面原值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一次累计资产账面原值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资产,由单位提出申请,经单位或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财政部门审批,单位依据县财政部门出具的审批意见办理资产处置手续;

(二)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单项账面原值20万元以上、一次累计资产账面原值50万元以上的资产,报县政府审批,单位依据县政府的批复意见办理资产处置手续;

(三)行政事业单位转让房屋及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时必须报县政府审批,经县政府批准后由产权单位报县财政部门办理资产处置手续;

(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捐赠是指将尚能继续使用的资产,无偿支援公益事业及扶贫、赈灾等的资产处置行为。单位以捐赠方式处置资产时,以不影响本单位正常业务运行为前提,资产单项账面原值在5000元以下,一次性累计资产账面原值不超过5万元的资产经单位或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县财政部门批准;凡一次捐赠资产原值达5万元(含5万元)以上或一年内累计捐赠资产原值达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时需报县政府批准。

第三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本单位国有资产或因机构合并、撤销、改变性质或变更隶属关系的,单位应对其资产进行全面清查、造册登记,并分别按下列原则进行处理:

(一)行政事业单位改变全民所有制性质或将资产转让给县级单位以外的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时,其资产经评估确认后,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权限予以报批,实行有偿转让;

(二)行政事业单位合并或改变隶属关系,属于同一系统、同一管理级次、同一性质的,其资产可无偿调拨或并入合并后的单位;

(三)行政事业单位撤销的,其资产由单位组织清查后,提出处理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三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有偿转让,必须经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单位资产转让过程必须公开、公正、透明,由县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或资产占有单位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处理。

第三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需要报废或报损的,由资产占有单位委托技术鉴定部门或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后,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权限予以报批。小额或确无需鉴定的报废或报损资产,由财政部门认定后予以报废或报损。

第三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后的收入包括报废资产的残值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缴入国库。

第三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在申报资产处置时,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供相关的文件、证件及资料。

(一)无偿调拨应提供以下资料:

1.资产调出申请文件、权属证明、价值凭证及《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调拨审批表》;

2.接收单位同类资产存量情况;

3.因隶属关系改变而无偿划转资产的,须提供改变隶属关系的批文;

4.因撤销、合并、分立而移交资产的,须提供撤销、合并、分立的批文以及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清查等相关报告;

5.审批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有偿转让应提供以下资料:

1.资产有偿转让申请文件、权属证明、价值凭证及《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审批表》;

2.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3.因撤销、合并、分立而有偿转让资产的,须提供撤销、合并、分立的批文;

4.拆迁而有偿转让资产的,须提供房屋拆除批复文件或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

5.审批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置换应提供以下资料:

1.资产置换申请文件、权属证明、价值凭证及《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审批表》;

2.置换双方资产评估报告;

3.政府或部门会议纪要,置换意向书;

4.审批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报废应提供以下资料:

1.资产报废申请文件、权属证明、价值凭证及《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报废审批表》;

2.因技术原因报废的,应提供相应技术鉴定;

3.审批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五)报损应提供以下资料:

1.资产报损申请文件、权属证明、价值凭证及《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审批表》;

2.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应提供案件证明材料,责任认定报告和赔偿情况;

3.涉及诉讼的,应提供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裁定书;

4.债务人已依法破产的,应提供人民法院裁定书及财产清算报告;

5.债务人死亡的,应提供财产或遗产不足清产的法律文书;

6.审批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六)捐赠应提供以下资料:

1.资产捐赠申请文件、权属证明、价值凭证及《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审批表》;

2.单位同类资产存量及使用情况说明;

3.接受捐赠方单位的情况说明;

4.审批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七)处置房屋建筑物和国有土地需提供土地来源证明、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建设用地批准书,以及拟处置的房屋建筑物和宗地坐落、面积、规划用途等材料。无形资产、涉密资产等有特殊要求的资产处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八)行政事业单位发生资产丢失、被盗抢等情况,拟申请资产报损处置的,按本办法第五章规定的处置权限和程序处理。单位申请固定资产报损除提供本办法第三十七条所列资料外,需提供单位初步处理意见、公安机关证明文件、资产遗失公示等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由于保管不善等原因造成的丢失、被盗抢,由责任人进行赔偿。

第三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所有固定资产的报废、报损须达到常用固定资产最低使用年限,对于其他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但能够继续使用的资产,单位应当对其运行维护成本等进行综合分析,在经济合理的前提下能够满足使用要求的应当继续使用。

(一)交通运输工具的处置。单位申请处置交通运输工具的(含各类型汽车、摩托车等),除提供本办法第三十七条所列资料外,根据实际情况,如达到报废标准的,需提供交通运输工具购置证明、行驶证正副本复印件、里程记录、使用年限等资料;如未达报废标准的,除上述资料外还应提供交通运输工具近三年维修维护记录清单以及年检检测意见报告等资料,严禁违规报废更新车辆。

行政事业单位已配备使用符合规定标准的公务用车原则上使用10年可以更新,公务用车使用15年或行驶30万公里以上准予报废。

有下列情况之一,经专业技术部门鉴定、县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后,可以提前报废、更新:

1.车辆维修费用累计超过等车价值一半以上;

2.同款车型厂家已无生产,配件供应困难;

3.其他特殊情况造成车辆使用成本过高或车辆无法使用的。

(二)办公设备的处置。办公设备包括计算机(台式及便携式计算机)、打印机、速印机、复印机、传真机、空调机、扫描仪、数码摄录设备等。单位拟处置的办公设备按本办法第五章规定的处置权限和程序处理。

(三)专用设备的处置。专用设备包括电梯、教学设备、医疗设备、检测设备、办案设备等。单位如需处置专用设备,参考国家有关行业标准,除提供本办法第三十七条所列资料外,还需由资产占用单位委托相关专业检测部门对设备进行检测并提交检测报告,县财政部门根据检测结果,结合单位资产实际情况提出处置意见。

(四)其他固定资产的处置,如无特殊规定的,按本办法第五章规定的处置权限、处置程序及有关要求进行处置。

第六章 资产监督

第三十九条 县财政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管理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及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资产是否登记齐全、账物相符、账账相符,报告的数字是否真实、完整、准确;

(三)资产是否合理、有效、节约,是否进行了资产维护;

(四)行政事业单位按照《政府会计准则》计提折旧的情况;

(五)资产是否受到侵犯、损害,是否出现流失的现象;

(六)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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