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瓜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瓜州县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0-12   文章来源: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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瓜政办发〔2021〕5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驻瓜各单位:

《瓜州县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瓜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22日

瓜州县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切实维护扶贫项目资产的安全和完整,确保扶贫项目资产在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接续推进乡村振兴中持续发挥效益,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乡村振兴局省委农办 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函〔2021〕3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类扶贫项目资产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扶贫项目资产,是指2013年以来使用中央和省市县各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行业扶贫资金、政府债券和土地增减挂钩政策用于扶贫的资金和省市县帮扶部门帮扶资金等投入形成的扶贫项目资产。

第四条 纳入扶贫项目资产管理范围的资产主要包括经营性资产、公益性资产和到户类资产。

(一)经营性资产主要为具有经营性质的产业就业类项目固定资产及权益性资产等,主要包括农林牧产业基地、生产加工设施、旅游服务设施、电商服务设施、经营性基础设施、光伏电站以及实施的资产收益扶贫形式的权益类项目等。

(二)公益性资产主要为公益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类固定资产,主要包括道路交通、农田水利、供水饮水、环卫公厕、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电力设施等方面的资产。

(三)到户类资产主要为通过财政补助补贴等形式发放到户所形成的生物性资产或固定资产等。

第二章 登记确权

第五条 根据扶贫项目资金投入渠道,全面摸清扶贫项目资产底数。按照经营性资产、公益性资产和到户类资产3种类型,分别建立县级扶贫项目资产台账、行业部门分类台账和乡(镇)、村明细台账。

第六条 在全面清产核资、登记造册的基础上,结合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积极稳妥推进扶贫项目资产确权登记,准确界定国有资产、集体资产和个人资产所有权,做好项目资产确权登记,纳入相关管理体系。

第七条 对经营性资产根据资金来源、监管部门、受益范围、管理需要等因素确权到村集体,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范围。

(一)对扶贫项目所有权明确规定到具体村集体的经营性资产确权到项目实施所在地村集体。

(二)对在本乡镇范围内跨村实施权属不清的扶贫项目形成的经营性资产确权到乡镇,由乡镇代持管理,并根据资金投入比例将收益资金分配到相关村集体和农户。

(三)对在全县范围内国有企业跨乡镇实施的扶贫项目形成的经营性资产,确权到县属国有企业,由县属国有企业代持管理。

第八条 对公益性资产根据所属行业部门和所在区域进行确权和管理。

第九条 对以资金或实物直接发放(包括以奖代补)形成的到户类资产归农户所有,对属于不动产的依法办理确权登记。

第十条 对已形成的扶贫项目资产,在确定权属的基础上,健全完善村级明细台账、乡镇和部门建立分台账、县乡村振兴局(扶贫部门)建立全县总台账的分级台账登记管理制度。县农业农村局建立涉农项目资产管理台账,县水务局建立安全饮水项目资产管理台账,县扶贫管委会建立农业基础配套设施、产业基地等项目资产管理台账,其他行业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本部门实施形成的扶贫项目资产建立管理台账。对部分直接由乡镇实施扶贫项目形成的资产,按行业监管责任列入对应行业部门管理台账。

第十一条 扶贫项目资产确权登记内容包括资产名称、类别、购建时间、预计使用年限、数量、单位、资产规模(原始价值)、资金来源、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收益权人、收益分配及资产处置等信息。

第十二条 扶贫项目资产价值原则上按实际决算结果作为入账依据。资产收益扶贫类项目按评估结果进行入账。已作出审计结论并形成处理意见的各类扶贫资产损失部分,不再纳入扶贫资产管理台账。对同一地点不同时期实施的项目形成的资产,将最终形成的资产纳入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台账。

第十三条 扶贫项目资产确权登记和资产移交工作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施。扶贫项目资产所有权按照通告、调查、审核、公告、登簿、颁证的程序确权登记。资产登记信息应当在资产所在地县、乡、村三级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确权登记结束后,县人民政府组织资产管理部门对已确权资产账实清点,核对收支账目,开展资产移交。对账实不符、账目不清的,要理清账目后再移交。

第三章 管护运营

第十四条 按照“所有权与监管权相统一,收益权与管护权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护制度,根据扶贫项目资产产权归属和所属行业,明确管护主体和直接责任人,落实管护责任。引导受益群众积极参与管护,探索多形式、多层次、多样化的管护模式。

(一)村组道路、小型水利设施等公益性资产,通过完善管护标准和规范,由相应的产权主体落实管护责任人和管护经费。可通过设置和调整优化公益性岗位等方式解决管护力量不足问题,优先聘请符合条件的脱贫人口参与管护。属于村集体的公益性资产管护经费,可由村集体从经营性收益中统筹解决。

(二)投资入股形成的产业基地、生产加工设施等经营性资产,按照“绩效目标明确,经营程序规范,坚持民主决策,落实审批方案,有效防范风险,确保发挥效益”的原则运营,根据资产类别及经营方式,有针对性地制定风险防控措施。

(三)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按照“部门监管、专业运维、日常管护”三位一体的运行管理机制,通过购买服务的形式由第三方运维公司进行运维管护,运维费用采取电站发电量与费用相挂钩奖惩方式从村级光伏电站收益中列支,项目乡镇和村负有日常监管责任。

(四)到户类资产由农户自主管理经营,乡镇、村和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监管,确保到户项目资产更好地发挥效益。

第四章 后续管理

第十五条 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根据行业领域资产管理制度和规定,履行行业监管职责。

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对扶贫项目资产后续运营负日常监管责任,要常态化组织开展资产运营管护和监督检查等工作。村级组织对确权到村集体的扶贫项目资产负具体监管责任。

第五章 收益分配

第十七条 扶贫项目资产产权主体对经营性资产负有保值增值责任,乡镇、村两委和行业主管部门通过承包、租赁等多种方式确定经营主体,积极探索推广“保底收益+按股分红”收益等分配模式,确保村集体和农户获得稳定收益。

(一)对脱贫攻坚期内形成的经营性资产收益项目,按照村

集体与经营主体签订的入股分红或租赁经营协议确定的分红比例,每年定期向村集体进行分红,村集体向项目受益脱贫户进行收益分红;签订的入股分红或租赁经营协议到期的,由村集体与经营主体重新签订分红协议,按不低于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每年定期向村集体进行分红。

(二)对5年过渡期内衔接资金安排实施的经营性资产收益项目形成的经营性资产,由经营主体按不低于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每年定期向村集体进行分红。

(三)对因疫情、冰雹、暴洪、地震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经营主体经营困难、效益下滑的,可采取“四议两公开”的办法,由经营主体和村集体协商一致,并报请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后,在一定期限内适当降低分红比例。

第十八条 经营性资产收益分配按照修改管理制度实施,制度未予明确规定的,应按照有利于巩固拓展脱贫成果的原则,通过“村提方案、乡镇审核、公告公示、县级备案”的流程,民主决策提出具体分配方案,重点用于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防止返贫致贫、公益性资产管护等。鼓励群众采取参加村内项目建设和发展等劳动增收方式进行分配,激发内生动力。提取的公积公益金重点用于项目运营管护、村级公益事业等方面。收益分红结果要予以公告公示,并保持长期公开状态,严禁简单发钱发物、一分了之。

第十九条 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使用按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条 产权所有者根据扶贫资产运营状况,每年度对资产运行情况进行清查,并对上年度资产收益进行清算,并将结果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监管部门上报备案。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监管部门定期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国有和集体扶贫项目资产。对达到使用年限、长期闲置、报废、报损、淘汰、拆除、盘亏、所有权或使用权发生转移,以及因管理不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造成非正常损失、确需处置的扶贫项目资产,应严格按照国有资产、集体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履行相应审批手续规范处置。

第二十二条 资产处置按照“村申请、乡镇审核、县审批”的程序进行,要明确处置缘由,拟定处置计划,开展资产评估,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规范开展产权变更、产权注销、账务核销等资产处置行为,并建立扶贫项目资产处置台账。

第二十三条 对村内规模较小的扶贫项目资产,可根据实际简化处置程序,按照“四议两公开”民主决策程序议定,在村内公示无异议后报乡镇人民政府登记、县级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对以个人、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义入股或参股企业等经营主体的,应明确股权的退出办法和处置方式等。属于村集体资产的处置收入应重新安排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实现乡村振兴。

第二十五条 扶贫项目资产不得作为抵(质)押标的为村集体或其他单位、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或融资。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工作由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县扶贫管委会、农业农村、发展改革、教育、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务、卫生健康、文旅、商务、民宗等资产管理部门要根据本办法,按照职责分工明确管理责任,结合实际,制定部门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和监督实施方案,进一步加强政策培训和指导督导,及时研究解决突出问题。乡村振兴部门要发挥统筹协调作用,督促有关方面落实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责任。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扶贫项目资产的日常监管工作。

第二十七条 建立健全扶贫项目资产报告制度,县级资产管理部门和乡镇政府应定期向县政府报告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情况。要探索完善扶贫项目资产长效管理措施,通过衔接监管制度、创新监管方式、加强信息化建设等办法,提高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的精细化、规范化水平,确保扶贫项目资产良性运转的稳定性和长效性。

第二十八条 加强对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的纪律监督、审计监督、行业监督和社会监督等,发挥驻村工作队、村务监督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等监督作用。严格落实公告公示制度,及时公布扶贫项目资产运营、收益分配、处置等情况。

第二十九条 县直行业主管部门、乡镇、村两委在扶贫项目资产管理中因履职不力、指导监管不到位出现以下情形的,依纪依法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改变扶贫项目资产所有权的;

(二)不按照规定进行资产登记或资产评估造成扶贫项目资产损失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处置或低价处理扶贫项目资产的;

(四)因不作为或不当作为造成扶贫项目资产损失的;

(五)其他造成扶贫项目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如本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上级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参照上级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瓜州县扶贫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瓜脱贫领办发〔2020〕118 号文件自行废止。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乡村振兴局(扶贫部门)、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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