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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10-14   文章来源: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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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困人员是生活最困难、最需要政府兜底保障的群体。准确认定特困人员,精准实施救助供养,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应有之义。2021年4月,民政部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民发〔2021〕43号),对特困人员认定工作作出新规定。为了贯彻落实民政部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我省特困人员认定工作,省民政厅在深入调研、充分论证,并多次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印发了《甘肃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适度拓展了“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认定条件,优化了特困人员认定程序。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适度拓展“无劳动能力”认定条件。《办法》规定“无劳动能力”主要包括以下情形:一是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长期生活在海拔2500米以上地区的可降低至55周岁);二是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三是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四是经由劳动能力鉴定部门认定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人员;五是因病卧床连续6个月以上(含6个月)且需他人长期照料的人员;六是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进一步完善“无生活来源”认定条件。即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无生活来源。这里的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同时规定,中央和省上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政府发放的各类社会救助款物,国家规定的优待抚恤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奖学金、见义勇为等奖励性补助,以及高龄津贴等不计入在内。

(三)适度放宽“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认定条件。《办法》规定“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主要包括以下情形:一是特困人员;二是60周岁以上的低保对象;三是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四是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五是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六是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患有相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或者当年患病就医自负费用超过上年度家庭总收入的人员;七是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明确了特困人员财产应当满足的基本条件。一是银行存款不超过“当地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元/人月)×保障人数(人)×24(月)”的计算数额。二是居住用房不超过1套(栋),且名下再无其它商品房、商铺、车库(位)、出租类不动产等。已拥有1套(栋)居住用房,同时父(祖)辈留下祖屋且申请人不作居住或出租的,不认定为超过住房标准。三是无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普通二轮和三轮摩托车除外)、船舶、大型农机具等。四是无经商登记信息。若申请人名下查询到经商登记信息,但无经济实体、无收入,或者属于无雇员的小作坊、小卖部,且净收入不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以及属于原建档立卡贫困户统一参加当地合作社、集体所有制公司等经济组织的,经工作人员调查核实,可视为无经商登记。

(五)规定了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的相关内容。即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一般依据自主吃饭、自主穿衣、自主上下床、自主如厕、室内自主行走、自主洗澡等6项指标综合评估。6项指标全部能够达到的,可以视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有3项以下(含3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有4项以上(含4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同时要求县级民政部门在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协助下,每年对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档次。

(六)优化了申请受理和审核确认程序。规定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采取个人申请与主动发现、监测预警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乡镇(街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县级民政部门在全面审核相关材料及初审意见的基础上,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随机抽查核实,并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确认意见。

(七)明确了供养服务和监护照料有关要求。一是对完全或者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在本人愿意的情况下,优先送入供养服务机构接受集中供养。二是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特困人员,县民政局指导乡镇(街道)、村(居)委会、监护人共同研究确定其供养方式。三是要求乡镇(街道)建立定期走访探视制度,每月至少探视一次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查看监护责任和照料服务落实情况,解决特困人员遇到的实际问题。四是积极推广“资金+物资+服务”救助模式,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持续推进“四个一”服务。五是加强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工作,提升供养机构失能照护能力。

(八)规定了终止救助供养的具体情形。一是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二是具备或者恢复劳动能力;三是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四是收入和财产状况不再符合本办法相关规定;五是法定义务人具有了履行义务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法定义务人;六是自愿申请退出救助供养。同时规定,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至18周岁;年满18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和普通高等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九)提出政策衔接方面的要求。一是规定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条件的未成年人,选择申请纳入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二是规定对于公安机关已办理户口登记手续、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流浪乞讨人员,可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落实相关政策。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滞留人员身份查询确认并返乡后,按程序终止救助供养,根据其原户籍地有关规定享受救助保障政策。


相关链接:甘肃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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