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瓜州县委全面依法治县委员会办公室印发的《关于进一步优化法治营商环境全面推进行政柔性执法的通知》(瓜依法治县办发〔2021〕7号)精神和向社会公布落实“两轻一免”清单、进一步优化法治营商环境具体要求,瓜州县水务局梳理了行政权力清单中的行政处罚事项,拟定了《瓜州县水务局行政处罚“两轻一免”清单》,现予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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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瓜州县水务局行政处罚“两轻一免”清单》
瓜州县水务局
2021年10月25日
瓜州县水务局行政处罚“两轻一免”清单
处罚情形 | 序号 | 违法行为种类 | 适用条件 | 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 |
减轻处罚 | 1 | 未按照要求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设施的。 | 不严重影响行洪,尚可采取补救措施,未发生行洪安全事故,在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消除防洪隐患并验收通过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六十五条第三款 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前款所列工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按照情节轻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从轻处罚 | 2 | 侵占、毁坏水文监测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擅自使用水文监测设施的 | 属于首次被发现,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在规定期限内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符合整改要求并验收通过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坏水文监测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擅自使用水文监测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3 | 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的。 | 属于首次被发现,违法行为涉及区域较小,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积极主动采取补救措施,符合水保要求并验收通过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
不予处罚 | 4 | 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 | 属于首次被发现,违法行为轻微,在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按要求对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进行清除,符合整改要求并验收通过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第五十五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5 | 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影响防洪的。 | 属于首次被发现,违法行为轻微,未发生行洪安全事故,在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符合整改要求并验收通过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影响防洪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
不予处罚 | 6 | 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收,即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 属于首次被发现,违法行为轻微,未发生行洪安全事故,在责令限期改正后,按期完成防洪工程设施验收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收,即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限期验收防洪工程设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7 | 违反本法规定,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 | 属于首次被发现,违法行为轻微,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按期完成退耕、恢复植被等补救措施,经验收符合水土保持标准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退耕、恢复植被等补救措施;按照开垦或者开发面积,可以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二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十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