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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员偷芳烃意外被烧死是否该赔偿?

发布时间:2016-08-05   文章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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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张某与刘某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却监守自盗,将油罐车中的芳烃偷卖他人。因处理不当,张某沾染了芳烃,其在点烟时引火上身,被烧死亡。后刘某因犯危险物品肇事罪获刑八个月。死者张某的家属认为其所在公司以及同车的刘某对张某的死亡负有责任,将二者诉至房山法院,索赔68万元。

  今天上午,本案在房山法院第二次开庭,原告追加油罐车车主作为本案第三被告,索赔金额变更为71万元。

  据悉,张某与刘某同是北京金亿航商贸有限公司(下称商贸公司)的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2013年12月19日,张某与刘某俩人轮流驾驶一辆油罐车,从天津运输芳烃回房山的公司。据了解,芳烃是一种油状液体,属于易燃易爆危险品。

  途经房山一高速路出口时,张某与刘某合谋从油罐车偷芳烃卖给一收油的老客户郭某。在“偷油”过程中,张某操作不当,导致阀门没有及时关闭,一部分芳烃喷射到自己的身上。

  因为很多芳烃泄漏到了道路上,担心路政罚款的两人急忙上车。在车上,刘某开车,坐在副驾驶上的张某便随手点燃了一支香烟。

  “我就看见他砰的一下,身上就着火了,我赶紧停车,他开车门跳了下去。” 据刘某归案后供述,在扑灭了车厢内的火后,未去找张某,“当时我脑袋一片空白,不知怎么好了,我挺害怕的,就赶紧上车走了。”

  后经寻找,张某的哥哥在事发路段的一处绿化带找到了张某,但此时张某已经被烧身亡。刘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去年12月,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某犯危险物品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

  张某身亡后,其七十多岁的老母、尚未成年的儿子和妻子三人将商贸公司及刘某一起诉至房山法院,索赔68万余元。

  今年4月,本案第一次开庭,今天上午,原告委托律师出庭,被告商贸公司及新追加的车主也委托律师出庭,被告刘某没有出庭应诉。

  “我方的诉讼请求有变更,被扶养人生活费标准按照2015年新标准重新计算后,索赔金额达到71万余元。”原告律师称。

  因为诉讼请求发生变更,而被告刘某未出庭,今天的开庭休庭,需要给刘某15天的答辩期,等新的起诉书送达刘某后,再次开庭。

  在此前的开庭中,原告称,张某发生危险后,被告刘某没有进行救助,有责任;被告公司作为刘某和张某的雇主,在招录二人时没有对他们进行业务上的相关培训,导致发生危险后延误了救人时机,造成了张某的死亡,也有责任。

  被告刘某的妻子替还在服刑的丈夫辩称,张某死亡是因为其本人抽烟导致,与刘某没有任何关系;其次,刘某并不是不施救,而是因为他们车上运输的芳烃乃是易燃易爆的危险物品,张某身上起火很容易导致车上的芳烃发生爆炸,刘某为了避免更大的损失,第一时间需要将车开到安全地方,再进行施救,只不过结果令人失望,张某已经死亡。

  被告公司辩称,张某在运输芳烃过程中私自“偷油”已经存在过错,在身上被喷溅上芳烃以后,抽烟更是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及相关危险品运输的规定。另外,张某死亡并未被劳动仲裁部门认定为工伤,所以公司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本报记者 张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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