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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劳动部门职业危害防治监管工作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17-08-23   文章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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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法》第九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责任单位之一,应履行法规规定的监管职责。按照《甘肃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及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通知》(〔2016〕6号)、《瓜州县党委政府及其县直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县委发〔2017〕21号)和《关于进一步明确职业病防治工作安全监管职责》(瓜政办发〔2017〕135号)文件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依法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职责分工,对全县用人单位从业人员劳动合签订、工伤保险情况实施监督管理,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参加职业病工伤保险,签订劳动合同,履行职业病危害合同告知义务。

二、依据职业病诊断结果及《工伤保险条例》,做好职业病病人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待遇的保障工作。

三、负责监督检查用人单位制定劳动规章制度、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和国家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关于工作时间、工资津贴等规定的落实情况,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四、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负责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五、组织或参与本系统或有关部门开展的职业危害防治专项检查整治活动;

六、根据行业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情况,拟订职业危害防治地方性执法规章等规范性文件;

七、结合本系统监管实际,向县政府及综合监管部门提出职业危害防治有关的意见或建议。

八、组织开展具有本行业特点的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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