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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门职业危害防治监管工作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25-07-19 13:44   文章来源:未知   阅读量:1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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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法》第九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是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责任单位之一,应履行法规规定的监管职责。按照《甘肃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及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通知》(〔2016〕6号)、《瓜州县党委政府及其县直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县委发〔2017〕21号)和《关于进一步明确职业病防治工作安全监管职责》(瓜政办发〔2017〕135号)文件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应依法做好以下工作:

一、负责会同安监、人社、民政、总工会等有关部门拟订职业病防治规划和职业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方案。

二、负责督促医疗机构依法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

三、对医疗机构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指导、检查。

四、负责职业健康事故紧急医学救援等工作。

五、承担重点职业病监测、专项调查和职业健康风险评估、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鉴定和化学品毒性鉴定,以及职业病报告的统计分析。

六、收集业务范围内的职业病防治技术信息的统计负责上报;

七、负责医疗卫生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较重的建设项目审查批复;

八、对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防护设施“三同时”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九、组织并参与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防护设施“三同时”的竣工验收批复工作。

十、根据本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情况,拟订本行业职业危害防治地方性执法规章等规范性文件;

十一、结合本系统监管实际,向县政府及综合监管部门提出职业危害防治有关的意见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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