瓜州县环境保护局
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事项名称 |
抽查依据 |
抽查主体 |
抽查内容 |
抽查方式 |
抽查比例 |
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督管理 #p#分页标题#e#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七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机关有义务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在检查中获取的商业秘密。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通过现场检查监测、自动监测、遥感监测、远红外摄像等方式,对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有权依据各自的职责对管辖范围内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有关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机关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
瓜州县环境保护局 |
抽查重点内容包括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环评及“三同时”、固体及危险废物管理、排污许可证、核与辐射安全管理、工业企业环境标准化建设、清清生产审核等环境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
随机抽查 |
排污单位 1.重点排污单位最低抽查比例:瓜州县环境监察大队每季度至少对本行政区内25%的重点排污单位进行抽查(原则上应保证每年要对辖区内所有重点排污单位进行一遍巡查); #p#分页标题#e#2.一般排污单位最低抽查比例:监察大队至少按照1:8的比例(在编在岗的环境监察人员数量:被抽查单位数量)确定年度被抽查单位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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