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瓜州县林业局“双随机、一公开”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7-09-09   文章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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瓜州县林业局“双随机、一公开”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林业行政执法检查行为,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依据《瓜州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快建立“一单两库”进一步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瓜审改办发〔2016〕7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局的监督管理职能,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是指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人员、及时公开检查和查处结果的抽查机制。

第三条“双随机、一公开”的实施原则是:统筹安排、综合实施,谁检查、谁公开,依法、公正、透明。

统筹安排,是指统筹本部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按不同抽查事项分项组成检查小组实施监督检查。

综合实施,是指所有的随机抽查事项必须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依据,没有依据的一律不得实施抽查。

谁公开、谁负责,是指随机选派的检查人员对随机抽取检查对象的检查事项、检查结果、公开结果负责,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措施。

依法、公正、透明,是指检查人员做到依法行政公正执法,严格规范执法行为,对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抽查对象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检查结果、查处结果等依法公开。

第四条县林业局负责组织实施本部门全县范围内的“双随机、一公开”抽检工作。县林业局相关站室和具有监管职能的二级单位具体实施业务范围内的“双随机、一公开”工作。

第五条运用的法律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退耕还林条例》、《植物检疫条例》等。

第二章数据库的制定和公布

第六条根据瓜州县人民政府公布的权责清单,梳理本部门依法应当实施的监督检查职责,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事项名称、内容、依据、检查人员资格限制等,录入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数据库。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层级监督权限的调整等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七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当达到本部门市场监管执法事项的70%以上,其他行政执法事项的50%以上,2017年底实现全覆盖,并加快配套制度机制建设,建立统一的市场监管信息平台,促使随机抽查与社会信用体系相衔接。#p#分页标题#e#

第八条建立本部门的行政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并向社会公示,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随人员单位变动、岗位调整等因素给予动态调整。

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当明确执法人员的身份信息:姓名、单位、性别、执法证号、执法岗位。

第九条建立本辖区的检查企业名录库,检查企业名录库依据企业生存状态,动态确定抽查频次,动态调整。

第三章检查计划的制定和发布

第十条依据全林业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的检查计划。

第十一条年度检查计划,应当包括被检查对象的范围、对执法检查人员的要求、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实施检查的时间等。制定年度检查计划,要保证必要的被检查对象覆盖面,保证必要的监管力度,同时防止过度检查。

第十二条实施检查计划,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从随机抽查事项,从检查市场主体名录库中确定被检查对象,从执法人员名录库中确定执法检查人员。被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确定后,随机进行分配。

第四章抽查方法

第十三条从本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执法人员。执法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并再次随机抽取替代执法检查人员。

第十四条实施检查计划,采取一般抽查、重点抽查、一般抽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对专业性较强的监督检查工作,一般采取重点抽查的方式,设定类别条件选择被检查对象,或者同时设定资质资格条件选择执法检查人员。

第十五条检查对象和执法人员的抽取,以随机抽取方式在随机抽查事项市场主体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产生。

第五章结果公示

第十六条“双随机”抽查要全面公开、全程痕迹,实现责任可追溯。检查人员开展抽查工作时,现场检查记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资料应当作为执法全过程进行记录备案。

第十七条检查人员应当在检查结束后及时进行总结,完成检查报告。检查报告应当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内容、检查情况、对被检查人评价,以及处理意见和建议等内容。检查报告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公示。

第十八条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处理,构成行政违法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等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遵守工作纪律,依法行政,廉洁执法。

第二十条#p#分页标题#e#随机抽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相关工作制度,严守工作纪律,按照相关规定程序依法办事,不得泄露检查人员、时间、地点、单位及线路等信息,在抽查工作未进行公开之前,不得私自或在无保密保障的情况下制作、传递、复制相关资料,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设计抽查信息。

第二十一条在抽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处分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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