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处罚简易程序
(一)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执法人员应当当场调查违法事实,收集必要的证据,制作现场检查或者询问笔录,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处罚种类、罚款数额、缴款途径、时间、地点、加处罚款的标准、救济途径、价格主管部门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三)执法人员在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权当场进行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执法人员应当采纳。
(四)适用简易程序查处案件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现场检查或者询问笔录,执法人员应当及时报物价局备案。
二、行政处罚一般程序
第一节 立案
物价局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需要行使《价格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职权的,可以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出具检查通知书。
检查通知书由物价局负责人或者经授权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人签发,并加盖本机关印章。
除按照本规定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物价局对经初步调查或者检查发现的涉嫌价格违法行为,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立案。
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处理的。
执法人员的回避,由物价局负责人或者经授权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人决定。
第二节 调查取证
对立案的案件,物价局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者检查,收集有关证据。
证据包括以下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上述证据的收集、审查、认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证据规定执行。
物价局检查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财物时,若发现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同时具有下列三种情形的,经物价局负责人批准,可以依照《价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其暂停相关营业:(一)违法行为情节复杂或者情节严重,经查明后可能给予较重处罚的;(二)不暂停相关营业,违法行为将继续的;(三)不暂停相关营业,可能影响违法事实的认定,采取其他措施又不足以保证查明的。暂停相关营业应当严格限制在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营业范围内,无关的营业不得列入暂停范围。
物价局可以委托其他价格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取证,并出具协助调查函。
物价局需要从当事人以外的有关单位查阅、复制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册、单据、文件等材料的,可以出具协助调查函。
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后,应当提交案件调查报告。案件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调查过程、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定性意见、依法应当给予的行政处罚及其依据等。
物价局应当以案件调查报告为基础对案件进行审理,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对所办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
(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
(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四)定性是否准确;
(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六)程序是否合法;
(七)责令退还及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第三节 陈述、申辩和听证
物价局对案件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
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物价局还应当告知当事人应当退还的金额、未退还的予以没收,以及根据退还情况拟给予的罚款。
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三日内向物价局提出。当事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
当事人口头进行陈述、申辩的,物价局应当记录,并经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物价局作出责令停业整顿、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三日内向物价局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
当事人不要求听证的,可以要求进行陈述、申辩;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的,物价局应当依照本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执行。
物价局应当在当事人提出听证申请后三十日内组织听证,并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书面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方式及听证主持人的姓名。
听证由物价局指定的非本案执法人员主持。
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回避决定由物价局负责人或者经授权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人作出。
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书。
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不按时参加听证的,或者在听证举行过程中未经主持人批准中途退出听证会的,视为放弃听证。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确认到场的当事人或者其他参加听证人员的身份,宣布案由和听证纪律,宣布听证开始;
(二)执法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及其依据;
(三)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
(四)执法人员与当事人对有关证据进行质证;
(五)当事人、执法人员依次作最后陈述;
(六)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
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听证记录人在笔录中记明情况。
第三十七条 物价局应当对当事人在陈述、申辩或者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必要时可以补充调查取证。#p#分页标题#e#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物价局应当采纳。
物价局不得因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加重处罚。
第四节 处罚决定
第三十八条 物价局履行本规定第四章第三节规定程序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对当事人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当事人限期退还。难以查找多付价款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责令公告查找。
第三十九条 物价局负责人应当对案件调查报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或者听证情况等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或者违法行为轻微,
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五)不属于物价局管辖的,移送有关行政机关处理;
(六)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属于前款第(二)、(三)、(四)、(五)项情形的,物价局应当销案。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物价局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的案件范围,以及集体讨论的程序,由省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规定。
物价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等基本情况;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对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违法所得,决定加处罚款的,还应当载明加处罚款的标准;
(六)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救济途径和期限;
(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物价局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瓜州县物价局的印章。
第五章 送达与执行
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后,物价局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或者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需要委托送达的,可以委托瓜州县物价局代为送达。
需要公告送达的,应当在全国性报纸或者物价局所在地市州的报纸上公告,可以同时在部门网站上予以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物价局送达行政处罚其他相关文书,可以参照以上方式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违
法所得的,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物价局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物价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处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没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
(二)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三)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物价局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当场收缴罚款的。
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物价局;物价局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物价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业整顿处罚的,责令停业整顿期限最长不超过七日。
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逾期不缴纳违法所得的,每日按违法所得数额的千分之二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数额。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物价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物价局应当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履行催告程序。
第五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价格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拒不改正的,物价局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可以公告其价格违法行为,直至其改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物价局应当结案:
(一)当事人完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二)物价局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执行申请的;
(三)其他应予结案的。
第五十二条 酒泉市价格主管部门对瓜州县物价局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中,发现瓜州县物价局确有错误的,应当责令改正。瓜州县物价局门应当将改正情况及时报告酒泉市价格主管部门。
三、法制审核
(一)案件调查终结后,由瓜州县物价局局长或检查所负责人、举报中心负责人应当对案件承办人员提交的案件调查报告连同证据材料及说明案件情况的其他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核并签字确认。实质性审核是对案件调查报告的格式、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关联性等方面进行的审核:
1.检查案件,由物价局局长或检查所负责人、举报中心负责人进行审核;
2.物价局局长也可指定其他人员进行审核;
(二)实质性审核通过后,由物价局局长或检查所负责人、举报中心负责人对案件进行程序性审核并签字确认。程序性审核是对案件调查报告相关要素是否齐全、收集的证据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等方面进行的审核;
(三)由检查所负责人或举报中心负责人将通过实质性审核和程序性审核的案件报物价局局长审阅后,提请物价局局长召开会议审理;
(四)案件审理会议由物价局局长主持;
(五)案件承办人员陈述办案过程、案件事实、定性依据、处理依据、当事人的意见以及处理建议,并按会议要求出示相关证据;
(六)会议成员询问案件有关问题;
(七)会议成员发表意见;
(八)物价局局长归纳并提出处理意见。#p#分页标题#e#
会议由案件承办人员制作《案件讨论记录》,交由会议成员签字;同时整理案件审理意见,经会议成员签字确认后,交由瓜州县物价局局长在案件审查意见书上签署报审意见后提交案件审查。
第五条 法制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对所办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
(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
(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四)定性是否准确;
(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六)程序是否合法;
(七)责令退还及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第六条 处理意见包括: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提出给予行政处罚的意见;
(二)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或者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提出不予行政处罚的意见;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提出不得给予行政处罚意见;
(四)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提出不再给予行政处罚的意见;
(五)不属于物价局管辖处理的,提出移送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意见;
(六)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提出移送司法机关的意见;
(七)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要求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八)适用依据错误、定性不准确的,要求案件承办人员予以改正,或者直接予以改正;
(九)程序违法的,要求案件承办人员予以改正;无法改正的,要求依法定程序重新进行调查。
属于前款第(七)项、第(九)项情形的,补充调查或者重新调查后,再次进行案件审理。
第七条 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内容进行核实。
当事人提出听证的,按照国家和省相关听证规定执行。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必要时,可以再次进行审理,重新提出处理意见。
第八条 如案件提出处理意见应当以案件审理意见的形式提交物价局负责人审查。
提交审查的书面材料包括:
(一)案件审理意见;
(二)说明案件情况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相关价格行政处罚文书和内部工作流程文书应按照授权委托书确定的权限签发,依据审查意见制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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