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报送提请审核
执法股室提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办理意见,经所在业务股室复核后,报送局推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领导小组进行审核。报送审核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包括事实依据、内容和时间,适用法律法规的情况,适用行政裁量权的情况,调查取证情况,听证、评估、鉴定的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二)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文本;
(三)定性、处理、处罚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四)经过听证程序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
(五)经过评估、测绘、鉴定程序的,应当提交评估、鉴定报告;
(六)审理机构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送审材料齐全的,执法股室应当受理;材料不齐全的,执法股室可以要求业务股室及时补充,逾期不补充的,予以退回。
二、重点审核内容
局推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领导小组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核:
(一)是否超越本单位执法权限;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相关证据是否适当、充分;
(三)适用法律法规和标准是否适当;
(四)评价、定性、处理处罚意见是否恰当;
(五)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使是否适当;
(六)执法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七)法律文书制作是否规范;
(六)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内容。
执法过程中遇有复杂问题的,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后,局推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领导小组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或提交领导办公会议研究。
三、出具审核意见
#p#分页标题#e#局推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领导小组审核后,应当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认为符合本单位执法权限,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准确,行政裁量权行使适当,程序合法,法律文书制作规范的,提出同意的审核意见;
(二)认为存在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行政裁量权行使不适当、违反法定程序、法律文书制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可以要求业务股室补充重要证据,或者提出纠正意见;
(三)认为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的,提出移送有权机关处理的审理意见。
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书。情况特殊确需延长的,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2个工作日。
局推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领导小组应当在提出的审理意见中说明理由。
四、处理审核异议
业务股室对局推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领导小组的审理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理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书面提请局推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领导小组复审。局推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领导小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审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复审意见交业务股室。业务股室对局推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领导小组的复审意见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审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提请局领导办公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五、审核材料归档
局推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领导小组审理后制作形成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书面意见,交由业务股室入卷归档。
六、严格责任追究
业务部门、局推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领导小组违反本规定,不严格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导致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错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对负有领导责任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予以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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