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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发布时间:2025-11-02 00:54   文章来源:酒泉日报   阅读量:8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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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酒泉东方大明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02925114210C,地址:酒泉市肃州区解放路29号,法定代表人:蔡晓风,在肃州区鼓楼东北地块建设的东方名都·东方国际广场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验收,主体工程正式投入使用,涉嫌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有关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对酒泉东方大明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作出了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玖万伍仟伍佰伍拾陆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在2017年11月15日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肃环罚告字〔2017〕16号)送达酒泉东方大明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并依法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同时告知有权进行陈述、申辩。酒泉东方大明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1月16日向我局提交了《酒泉东方大明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申诉书》(酒东大字第016号)。经我局研究,对酒泉东方大明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行政处罚申诉,不予采纳,予以驳回,并以正式文件《关于对酒泉东方大明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申诉书的答复》(肃环发〔2017〕424号)进行了书面回复。因数次直接送达找不到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现根据行政处罚程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肃环罚字〔2017〕16号)公告送达。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酒泉东方大明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账户:工行肃州支行;户名:肃州区财政局肃州区非税收入收缴专户;账号:2713035329200140546。缴款时请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及收入项目为“环境违法罚没收入”。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政府或酒泉市环境保护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玉门市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肃州区环境保护局
        2018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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