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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瓜州县发放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3-13   文章来源:瓜州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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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全县老年人福利保障制度,提高经济困难老年人生活保障水平,根据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老龄办《关于建立经济困难的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甘民发〔2016〕249号)、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老龄办关于印发《酒泉市发放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酒民发〔2018〕4号)要求,研究制定了《瓜州县发放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瓜州县发放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实施方案

瓜州县 民政局 瓜州县 财政局

瓜州县老龄工 作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2月6日

附件

瓜州县发放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

实 施 方 案

为进一步健全老年人福利保障制度,提高经济困难老年人生活保障水平,全面落实《甘肃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和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4〕50号)有关规定,根据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老龄办《关于建立经济困难的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甘民发〔2016〕249号)、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老龄办关于印发《酒泉市发放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酒民发〔2018〕4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发放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要求

建立经济困难的老年人补贴制度(以下简称“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是以政府采取购买服务方式,通过组织开展评估,为经济困难、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包括部分丧失和完全丧失,以下简称“失能”)、失智、高龄等特殊老年人提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或者入住机构养老服务补贴,让老年人享受到相关服务企业、组织和个人提供的健康护理、日常照料、邻里照护等服务的一项制度。通过为困难老年人购买康复护理等相关服务,有效改善其生存状况,拓展和丰富养老服务内容,促进养老服务市场健康发展。各乡(镇)要在建立健全养老服务需求评估制度的基础上,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补贴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补贴内容与其他保障制度相衔接、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全面落实经济困难的老年人补贴制度,加强规范管理,健全完善制度,确保补贴政策惠及所有符合条件的老年人。

二、补贴对象范围、标准及政策衔接

(一)补贴对象范围

发放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对象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代身份证、具有瓜州县户籍的60周岁及以上的下列老年人:

1.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城乡特困人员(以下简称“特困人员”)中的60周岁及以上的失能、失智老年人;

2.城乡低保家庭中60周岁及以上的失能、失智老年人;

3.特困人员、城乡低保家庭中80周岁及以上的高龄老年人。

4.卫生计生部门认定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中的60周岁及以上的失能、失智老年人。

5.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低收入家庭中(家庭人均收入不高于当地低保标准的150%的家庭)60周岁及以上的失能、失智老年人。

6.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劳模称号或部队荣立二等功及以上且生活困难的老年人。

(二)补贴标准

发放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三)政策衔接

1.凡符合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条件,但已经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中的一项(或两项)补贴的6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补贴,不再重复享受。

2.凡符合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条件,但已经享受高龄补助的80周岁及以上的高龄老年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补贴,不再重复享受。

3.凡符合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条件,但已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的失能、失智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补贴,不重复享受。

4.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不计入低收入家庭收入范围。

三、补贴内容和补贴方式

(一)补贴内容

1.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居家的困难老年人补贴主要用于但不限于购买康复护理及助餐、助浴、助洁、助医等上门服务和日间照料、康复保健等社区服务。依据《居家养老服务管理规范》(DB62/T2582-2015)、《社区养老服务管理规》(DB62/T2583-2015)明确具体的服务项目并明码标价,向社会公示。

2.机构养老服务补贴。入住养老机构的困难老年人补贴主要用于购买康复护理等服务。养老机构可依据《机构养老服务管理规范》(DB62/T2581-2015)细化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

(二)补贴方式

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资金由民政部门申请,财政部门根据民政部门提供的花名册和补贴金额,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对居家的困难老年人将资金拨付到代办金融机构,通过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

1.对已开展居家养老服务的乡(镇),采取“先服务后补贴”的方式购买相应的服务,老年人自主选择服务项目,由加盟的居家养老服务组织或机构提供服务,在每个月或每个季度服务终了后据实结算,资金直接拨付提供服务的机构或组织。

2.对尚未开展居家养老服务的乡(镇),按照老年人及其家属意愿,委托其亲友、邻里或社会组织提供服务,由社区(村)、老年人、服务提供者三方签订协议后,按照服务协议每月或每季度支付给服务者。

3.对入住养老机构的困难老年人,民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将资金直接拨付到养老服务机构。

四、确定补贴对象

(一)居家养老补贴对象的确定程序

依据《甘肃省养老服务评估暂行办法》(甘民发〔2015〕

90号)有关规定,按以下程序确定:

1.申请。由老年人本人(申请人)或由与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填写《瓜州县困难老年人补贴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本人或其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2.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能力状况评估,并提出评估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将评估意见和有关资料上报县民政部门审批。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对其重新调查核实,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重新公示。

3.审批。民政部门在收到评估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作为发放补贴的依据,并从次月起开始发放。享受补贴的人员名单通过乡镇人民政府,在申请人所在的村(社区)公布,并通过相关服务网站、公告栏等方式予以长期公开。不予核准的应通过乡镇人民政府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民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根据申请人要求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

(二)入住养老机构补贴对象的确定程序

对入住城市社会福利机构、农村(中心)敬老院、社会办养老机构的老年人,按以下程序确定:

1.申请。由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本人(申请人)或与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通过养老机构向民政部门申请,填写《瓜州县困难老年人补贴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审批。民政部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对象的能力状况进行评估,符合条件的作为发放补贴的依据。对拟享受补贴的申请人名单通过乡镇人民政府,在申请人所在的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在所在村(社区)进行公布,从次月开始发放补贴,并通过相关服务网站、公告栏等方式予以长期公开。不予核准的应通过乡镇人民政府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城市社会福利机构要按照《甘肃省老年人入住公办养老机构评估暂行办法》(甘民发[2015]91号)等有关规定,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入住需求。

补贴对象实行动态管理。补贴对象因故亡、户口迁移及其他不符合补贴条件等原因不能享受补贴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养老机构应当通过乡镇人民政府及时报告民政部门。民政部门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10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核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更新公开的名单。

各乡(镇)人民政府、养老服务机构要在每年12月15日前向县民政局提供当年服务对象人数和补贴资金发放情况。

五、组织实施能力评估

(一)组建评估组织。各乡(镇)要结合实际组建评估组织,亦可通过公开择优方式确定具备一定实力的社会组织承接评估工作。评估所需费用原则上由县财政安排,也可从县级福利彩票公益金中解决。

(二)失能老年人评估确定。老年人生活自理能力,一

般依据以下6项指标综合评估:

1.自主吃饭;

2.自主穿衣;

3.自主上下床;

4.自主如厕;

5.室内自主行走;

6.自主洗澡。

以上6项指标全部达到的老年人,可以视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有3项以下(含3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有4项以上(含4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特困老年人能力状况依据《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记载的评估结果认定,不再进行重新评估。

(三)失智老年人评估确定。参照医疗卫生部门制定的标准评估。

六、经费筹措

困难老年人补贴经费由省、市、县财政共同负担。从以下渠道筹集:

1.转移支付:根据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出台的《甘肃省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甘财社〔2016〕163号)相关规定,省上将困难老年人补贴资金统一纳入“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科目,通过增加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转移支付困难老年人补贴资金。

2.财政分担:除省级财政补助支持外,缺口资金由市、县财政统筹分担解决,具体分担比例为:市、县分担比例为20%∶80%。

3.统筹预算。县级补助资金要根据省、市级补助资金情况,在本级财政中足额安排预算,与上级资金统筹使用。

七、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要高度重视老年人福利保障工作,将其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任务,统筹推进落实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确保有效实施。民政、财政、卫生计生、老龄等相关部门加强工作协调,共同做好困难老年人补贴发放工作。各乡(镇)要将此项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考评范围,探索建立符合实际的科学绩效评价体系。

2.靠实工作责任。民政、老龄工作部门要切实抓紧建立健全养老服务评估机制,培训组建评估队伍;摸清困难老年人底数,建立完整的统计台账和补贴资金发放基础信息台账;要建立统计报告制度和公示制度,及时报送补贴对象及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并用适当方式定期向社会公布。

3.强化资金监督。财政、民政部门要注重资金使用绩效,强化资金管理,确保补贴政策落实到位,补贴资金使用规范、安全、有效。及时对服务补贴资金的申请、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凡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补贴资金的,要立即停发并追回所骗取的补贴资金,取消当事人服务补贴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4.抓好舆论宣传。各乡(镇)要充分运用各类新闻媒体,加大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的宣传力度,及时主动公布困难老年人补贴的发放范围、补贴标准和申办程序,确保惠民政策家喻户晓,落实到位,使老年人真正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各乡(镇)要紧密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或操作流程,确保政策及时有效实施。我们将适时组织专项督查,对此项工作推进情况予以通报。本《实施方案》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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