瓜环查(扣)字〔2018〕1号
武军:
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622126198407130011
地址:瓜州县新城巷57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武军
酒泉市环境保护局于 2018年 1 月 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17年12月27日,武军驾驶甘F-21586的吸污车在西峰乡高速公路南面防风林带内偷拍污水,车辆被酒泉市环境保护局查封。武军撕毁封条后,私自将车开会瓜州县民丞宾馆。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 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吸污车(车牌号甘F-21586)予以查封(扣押)。查封(扣押)期限为30日(时间从 2017 年 1 月12日起至2018 年 2 月 11 日止);查封(扣押)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扣押)设施、设备存放于瓜州县环境保护局,在此期间,你(单位)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瓜州县人民政府或者酒泉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还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敦煌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2018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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