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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酒泉市税务局公告 2018年第1号

发布时间:2018-07-05   文章来源:酒泉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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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的统一部署,原酒泉市国家税务局、酒泉市地方税务局实行机构合并,成立国家税务总局酒泉市税务局,承接原酒泉市国家税务局、酒泉市地方税务局全部业务,并于2018年7月5日正式挂牌成立,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从即日起,启用“国家税务总局酒泉市税务局”印章,原“酒泉市国家税务局”“酒泉市地方税务局”印章停止使用。
  二、从即日起,启动运行“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门户网站“酒泉税务”栏目,访问地址为:http://www.gstax.gov.cn,原酒泉市国家税务局网站、酒泉市地方税务局网站停止运行。
  三、原酒泉市国家税务局、酒泉市地方税务局的权利义务由国家税务总局酒泉市税务局继承,尚未办结的事项由国家税务总局酒泉市税务局办理。原酒泉市国家税务局、酒泉市地方税务局已经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
  四、国家税务总局酒泉市税务局办公地点为酒泉市肃州区富康路15号,联系电话为0937—2671106;同时在酒泉市肃州区宝泉东路3号设立宝泉路办公区,联系电话为0937—2669209。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酒泉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国家税务总局酒泉市税务局于2018年7月5日正式挂牌成立。县级新税务机构将逐步挂牌。现将有关税收事项公告如下:
  一、原酒泉市国家税务局、酒泉市地方税务局的业务印章停止使用,启用新的业务印章,以国家税务总局酒泉市税务局名称开展工作。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文件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二、涉及原酒泉市国家税务局、酒泉市地方税务局的税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等职责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国家税务总局酒泉市税务局承继。行政相对人对国家税务总局酒泉市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依法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三、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和发票监制章。由原甘肃省国家税务局、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已印制的税收票证和原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已监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继续使用。纳税人在用税控设备可以继续使用。 
  四、启用新的税务检查证件。原甘肃省国家税务局、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制发的有效期内的税务检查证件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继续使用。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酒泉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国家税务总局酒泉市税务局公告 2018年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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