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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关于对瓜州县中发矿业有限公司的处罚决定)

发布时间:2018-08-23   文章来源:瓜州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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瓜环罚字[2017]14号

瓜州县中发矿业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916209922599549760C

组织机构代码:

地址:瓜州县柳园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陈才球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781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瓜州县中发矿业有限公司炭山子东饰面用辉长岩矿废料破碎加工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年7月修正) 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的规定。

我局于201782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瓜环罚告字(2017)1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至目前,瓜州县中发矿业有限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年7月修正) 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壹拾壹万伍仟零佰伍拾柒元零角零分(¥115057) 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瓜州农村商业银行渊泉支行

户名: 瓜州县环境保护局

账号: 3812101231499000010040

2.责令停止生产。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瓜州县人民政府和酒泉市环境保护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敦煌市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7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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