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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关于对敦煌市金龙(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老金厂金矿的处罚决定)

发布时间:2018-08-23   文章来源:瓜州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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瓜环罚〔2018〕6号

敦煌市金龙(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老金厂金矿
社会信用代码:91620922784047885X
地址:瓜州县老金厂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蒋兵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8年8月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18年7月31日,我局环境监察人员对敦煌市金龙(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老金厂金矿300t/d金选厂建设项目现场检查时发现,尾矿库内北侧有含水率较高的尾矿。经现场初步了解,含水率较高的尾矿为浓密机压耙时,未使用压滤设备脱水处理直接将浓密机底部尾浆通过泥浆泵运至尾矿库内导致。根据环评要求,该项目尾矿须经压滤脱水处理后运输至尾矿库存放。该公司未报请我局核准,未使用压滤设备脱水处理直接将浓密机底部尾浆通过泥浆泵运至尾矿库内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四条“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之规定,其情形符合《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立案条件。
以上事实,有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企业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记录簿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四条“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四)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情节: 1、防治设施:部分停用或闲置、拆除(情节较重) 2、固废储存状况:500吨以上(情节特别严重) 3、审批情况:未申请(情节较重) 4、关闭、闲置、拆除时间:不足10天(情节轻微) 裁量认定: 此违法行为 情节特别严重,无后果;行政处罚:罚款处罚款人民币陆万零捌佰圆。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大写):陆万零捌佰圆元(¥608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瓜州县农商银行渊泉支行

户名:瓜州县环境保护局

账号: 3812101231499000010040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瓜州县人民政府或者酒泉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敦煌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瓜州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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