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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不履行承诺,消协依法为消费者维权

发布时间:2025-07-18 20:43   文章来源:瓜州县人民政府   阅读量:8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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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2018年7月29日,甘肃省酒泉市瓜州县工商质监局城关分局接到上级分派的消费投诉,瓜州县刘女士投诉位于瓜州县新洲里超市二楼的全友家居,称其于2018年7月29日在该处全款支付定购了家具(票据注明为79301型号),并且商家承诺赠送床垫,截止2018年8月14日商家还迟迟未交付货物。消费者刘女士与商家反映,商家称需更换其它型号才可提供床垫,如需提供票据注明型号则无法提供床垫。消费者刘女士要求商家履行约定,提供票据注明型号的家具并且赠送床垫。

【调解结果】接到分派后,城关分局立即派执法人员前往被投诉方所在地瓜州县新洲里超市二楼全友专买店进行调查处理。经现场调查取证,全友家具给消费者刘女士开具的票据明确注明定购家具为79301号,消费者全款支付2509元,赠送床垫一个。此消费纠纷事实清楚,属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不履行经营者义务。经我局城关分局执法人员调解,双方达成一致,由全友家具向消费者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票据注明型号的家具,并按照约定向消费者赠送床垫一个。

【案例评析】这是一起典型的经营者不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的案例,瓜州县全友家具未在约定时限内向消费者提供确定型号的家具,并且在提供赠品时又另外增加附带条件,从而变相让消费者妥协接受其他型号的家具。其违法事实确凿,瓜州县工商质监局城关分局处理程序规范,适用法律准确。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和第四十七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我执法人员责令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确定型号的家具并按照约定向消费者赠送床垫1个。根据《甘肃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经营者以消费者购买商品为条件,用奖励、赠与等促销方式向消费者提供商品的,不免除经营者对该奖品、赠品应当承担的修理、更换及其他责任”,我执法人员要求经营者向消费者赠送的床垫必须要有质量保证,并且在质保时限内提供质保服务。

【消费提示】消费者购置大件商品时,一定要向商家索要发票等购物凭证和服务单据,并妥善保管,养成良好的消费习惯,以便一旦发生消费纠纷时,可作为日后维权的依据。另外,应做到理性消费,对商家的各种优惠活动要理性对待,根据自身实际需求选购相应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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