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8年9月1日起,《甘肃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145号)开始施行,该《实施办法》明确将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纳入工伤保险保障范围。对比甘肃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88号),新的《实施办法》有以下变化:
一、从2018年9月1日起,凡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事项由工伤保险行政部门依据该《实施办法》规定执行。
二、已按照市政府2014年11月26日印发《酒泉市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酒政发【2014】194号)之后认定为工伤的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其劳动能力鉴定事项依据该《实施办法》和我省相关政策规定执行,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三、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故或因公经民政部门认定为烈士,因公牺牲的,仍按民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所需资金由原渠道支付。属于因工死亡的,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执行。其中一次性抚恤金与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不重复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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