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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瓜州镇小反刍兽疫防控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1-30   文章来源:瓜州县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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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政字201920

瓜州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瓜州镇小反刍兽疫防控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村委会、镇属各站所、驻镇各单位

《瓜州镇小反刍兽疫防控应急预案》已经镇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瓜州镇小反刍兽疫防控应急预案

瓜州镇人民政府

2019年1月17日

瓜州镇党政综合办公室 2019年1月17日印

打印:王露 校对:周波 共印13份

瓜州镇小反刍兽疫防控应急预案

1 总则

小反刍兽疫又称羊瘟、小反刍兽瘟,是由小反刍兽疫病毒引起山羊和绵羊等小反刍动物的一种急性接触性传染病,以发热、口炎、腹泻、肺炎为主要特征,山羊发病率和病死率均较高。我国将其列为一类动物疫病。小反刍兽疫病毒不感染人,不属于人畜共患病。

1.1 编制目的

及时扑灭突发小反刍疫情,保障羊养殖业健康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制定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统一领导、站所分工负责,切实落实防控工作责任制,联防联控,形成防控合力。

坚持预防为主,贯彻“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防控方针。按照“早、快、严、小”的要求,及早发现,快速反应,严格处理,减少损失。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镇突发小反刍兽疫的应急处置工作。

2 组织管理

2.1 应急指挥机构

农业服务中心在镇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全镇小反刍兽疫应急管理工作,并根据突发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向镇政府提出启动瓜州镇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应急响应建议。

2.2 职责分工

镇农业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实施突发小反刍兽疫应急管理工作,并进行检查、督导;紧急组织调拨消毒药品等应急防疫物资;提出启动、停止疫情应急控制措施建议;组织对扑杀及补偿等费用和疫情损失的评估。畜牧站积极配合,及时开展突发疫情应急处置,切实落实疫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排查、消毒、检疫监管、扑杀等各项综合防控措施。

3 疫情监测与报告

3.1疫情报告与确认

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发现不明原因羊死亡、山羊异常死亡等情况,应及时向畜牧站报告。畜牧站接到可疑疫情报告后,按照国家动物疫情报告要求,逐级上报。

4 应急处置

4.1 疑似疫情的应急处置

对发病场(户)的动物实施严格的隔离、监视,对发病场(户)及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养殖场(户)进行采样检测。

禁止易感动物及其产品、饲料及垫料、废弃物等有关物品移动,并对其内外环境进行严格消毒。必要时,采取封锁、扑杀等措施。

4.2 确诊疫情的应急处置

疫情确诊后,畜牧站应当立即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调查疫源,向镇人民政府报告

4.2.1 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

疫点:发病羊所在的地点。相对独立的规模化养殖场(户),以病羊所在的场(户)为疫点;散养羊以病羊所在的自然村为疫点;放养羊以病羊所在的活动场地为疫点;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疫情的,以运载病羊的车、船、飞机等运载工具为疫点;在市场发生疫情的,以病羊所在市场为疫点;在屠宰加工过程中发生疫情的,以屠宰加工厂(场)为疫点。

疫区:由疫点边缘向外延伸3公里的区域。

受威胁区:由疫区边缘向外延伸10公里的区域。对有山羊活动地区,受威胁区应为疫区边缘向外延伸50公里的区域。

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时,应根据当地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人工屏障(道路、围栏等)、山羊分布情况,以及疫情追溯调查和风险分析结果,综合评估后划定。

4.2.2疫点内应采取的措施

县人民政府依法及时组织扑杀和销毁疫点内的所有羊只,并对所有病死羊、被扑杀羊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排泄物、餐余垃圾、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饲料和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饲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出入人员、车辆和相关设施要按规定进行消毒。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

4.2.3疫区内应采取的措施

农业服务中心应按照程序和要求,在疫区周围设立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临时消毒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对出入的人员和车辆进行消毒。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对羊养殖场(户)等场所进行严格消毒,并做好采样检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根据检测和调查结果确定扑杀范围。

4.2.4受威胁区应采取的措施

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关闭羊交易市场。县人民政府及时组织对羊养殖场(户)、屠宰场全面开展临床监视,及时掌握疫情动态,强化防控措施。

4.3 野生动物和虫媒控制

畜牧兽医局协调林业部门对疫区、受威胁区及周边地区山羊分布状况进行调查和监测。

4.4 疫情跟踪与溯源

对疫情发生前30天内以及疫情发生后采取隔离措施前,从疫点输出的易感动物、相关产品、运输车辆及密切接触人员的去向进行跟踪调查,对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养殖场户进行采样检测,分析评估疫情扩散风险。

对疫情发生前30天内,引入疫点的所有易感动物、相关产品及运输工具进行溯源性调查,对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养殖场户进行采样检测,分析疫情来源。

4.5 解除封锁

疫点和疫区应扑杀范围内所有羊死亡或扑杀完毕,并按规定进行消毒和无害化处理6周后,经上一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申请解除封锁,县人民政府发布解除封锁令,并通报毗邻地区和有关部门。解除封锁后,疫点和疫区应扑杀范围内应至少空栏6个月。

4.6 扑杀补助

对在小反刍兽疫控制、扑灭过程中强制扑杀的动物、销毁的动物产品,按照重大动物疫病扑杀补助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5保障措施

5.1 组织领导

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小反刍兽疫防控工作负总责。畜牧站要及时报请镇人民政府,结合实际制定本镇小反刍兽疫疫情应急预案实施方案。畜牧站在镇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与各有关站所协作配合,及时通报疫情形势和工作进展,及时调整完善防控策略和措施,共同做好小反刍兽疫应急处置工作。

5.2 法律保障

要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预案开展防控工作,落实防控责任制。对履行职责不力,影响疫情防控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责任。

5.3 条件保障

畜牧站要做好应急物资储备的经费保障和物资供应等工作。要积极协调财政等部门将疫情监测、疫病诊断、流行病学调查、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杀虫灭源和人员防护等防控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扑杀补助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按规定的比例分担。

5.4 宣传教育

要加强队伍建设,定期组织防控技术培训,重点加强病例发现、识别、报告、监测、消毒和无害化处理等有关培训工作。加强防疫宣传,通过多种媒体普及小反刍兽疫防控和应急处置知识,动员社会力量落实各项防控措施,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6附则

6.1 本预案由农业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6.2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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