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记得重庆公交坠江事故的这起悲剧吗?
车上女乘客因错过了1站
和公交司机发生了冲突
让自己和车上的14人错过了后半辈子
事后,公交司机遭遇乘客
“暴力干扰”的问题成为热议焦点!
令人警醒的是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
甚至我们所熟悉的这座城市
也发生了类似的事件:
45岁的郭某在行驶的公交车上,因错过下车,竟拉拽司机手臂,近日,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认定郭某此举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45岁的郭某直至宣判时都想不明白:
自己只是拉拽公交车司机手臂一下,
为何要被判那么重的刑罚?
2019年2月5日晚,暂住在翔安区马巷的郭某,酒后搭乘760路公交车准备返家。车行至马巷车站靠站停车后继续行驶,由于郭某坐在车厢最后一排未注意而错过下车。
郭某发现错过站后,起身走到司机旁,要求司机停车让其下车,司机表示拒绝。随后,郭某上前用手拉拽司机操纵方向盘的右手臂,司机见状马上急踩刹车,将车停在马路中央后,制止了想直接下车的郭某,并报警。
“我又没做什么,为什么要抓我!是司机不让我下车,我要告他!”郭某在接受公安机关讯问时仍然理直气壮。
“你在夜间行驶在繁华路段的公交车上拉拽司机,你的行为已经涉嫌触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我们将依法对你采取相应的刑事强制措施。”办案民警向郭某解释道。
“我只是拉了那个司机一下,又不是什么大事。”此时,郭某不以为然。
直至案件宣判后,被告人郭某仍旧不解:
我只是拉拽司机一下,我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为什么还要被判处3年的重刑?我的行为并未造成严重损害后果,为什么不能判处缓刑?
法官释法
根据《刑法》第114条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指导意见》也指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相关犯罪行为,适用《刑法》第114条的规定。
《指导意见》还规定了妨害公共交通工具驾驶的7种从重处罚行为,比如在夜间或恶劣天气、在易发生危险或车辆密集路段、车辆载客10人以上或时速60公里以上、持械袭击驾驶人员等,在这些情况下,“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一般也不得适用缓刑”。
本案中,被告人郭某在夜间行驶在车辆密集路段的公交车上拉拽司机,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已危及公共安全,应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具有妨害公务罪的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考虑到被告人郭某具有坦白情节,庭审时自愿认罪,决定对被告人郭某判处有期徒刑3年。
从事发时的情形来看,被告人郭某拉拽司机的确带来极大的公共安全风险。
我们来看看事后司机和乘客是如何说的?
幸亏司机及时刹车,否则后果不敢想象,我现在回想起来还很后怕。
当时正值夜晚,公交车行驶在马巷镇最繁华的巷南路上,刚离开马巷车站,正处于加速过程;车上有10余名乘客,如果车辆出现事故,后果不堪设想。
所以,切莫为了一己私利
害了自己,也害了别人
普法小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一级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
(一)乘客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殴打、拉拽驾驶人员,或者有其他妨害安全驾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1.在夜间行驶或者恶劣天气条件下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的;
2.在临水、临崖、急弯、陡坡、高速公路、高架道路、桥隧路段及其他易发生危险的路段实施的;
3.在人员、车辆密集路段实施的;
4.在实际载客10人以上或者时速60公里以上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的;
5.经他人劝告、阻拦后仍然继续实施的;
6.持械袭击驾驶人员的;
7.其他严重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
实施上述行为
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
一般也不得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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