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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关于对瓜州县忆青春主体餐厅的处罚决定)

发布时间:2025-07-09 15:31   文章来源:瓜州县人民政府网   阅读量:5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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瓜环罚〔2019〕3号

瓜州县忆青春主体餐厅

社会信用代码:92620922ma74xf7410

地址:甘肃省酒泉市瓜州县光明佳苑43-5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唐静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9年5月21日对你餐厅进行了调查,发现你餐厅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18年11月8日,我局接到居民投诉,反映楼下瓜州县忆青春主体餐厅风机噪声扰民。我局环境监察人员于2018年11月9日对你餐厅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你餐厅厨房排烟风机产生的噪声超标排放,严重影响投诉人正常休息。我局当场对你餐厅下达了《瓜州县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瓜环责改字〔2018〕27号),要求你餐厅在7日内采取有效措施,使厨房排烟风机产生的噪声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之后,我局环境监察人员于2018年12月17日、2019年2月12日两次对你餐厅进行了监督检查,检查发现你餐厅虽然采取了一些措施进行整改,但其厨房排烟风机产生的噪声依然超标排放,未整改彻底。2019年4月18日,我局委托酒泉新时代环境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你餐厅厨房排烟风机产生的噪声进行了监督性监测,2019年4月24日酒泉新时代环境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了《检测报告》(酒新环检第〔zs2019〕008号),根据检测结果,你餐厅厨房排烟风机产生的噪声超过《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2337-2008)表2中1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其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之规定,其情形符合《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立案条件。经审核,我局于2019年4月29日进行了立案,于2019年5月21日下对你餐厅负责人进行了调查询问,确认你餐厅厨房排烟风机产生的噪声超过《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2337-2008)表2中1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检测报告等证据为凭。本机关认为你餐厅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其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5月30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瓜环罚告字〔2019〕3号)告知你餐厅陈述申辩权。至目前,你餐厅未提出称述申辩。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餐厅处以如下行政处罚:1. 查明噪声超标排放的原因,立即改正,确保边界噪声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2. 处罚款人民币(大写):叁仟伍佰圆整(?3500元)。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扫描《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见附件)付款码或凭缴款识别码登陆甘肃省政务服务网统一公共支付平台将罚款缴至指定的甘肃省非税收入管理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餐厅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瓜州县人民政府或者酒泉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敦煌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

酒泉市生态环境局瓜州分局

2019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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