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瓜州镇关于安忠信访案办理的报告

发布时间:2019-07-19   文章来源:瓜州县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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瓜镇政字〔2019〕124号

瓜州镇人民政府

瓜州镇关于安忠信访案办理的报告

县委:

收到县委交办省委第七巡视组移交安忠信访事项的通知”,我镇立即成立工作组,安排分管领导、包村领导对安忠信访事项按照“不限原调查结论,不限原处理意见,不限原领导表态”的信访事项办理“三不限”原则及“三到位一处理”要求开展工作,现将调查及处理意见报告如下:

一、信访人基本情况

安忠,男,汉族,65岁,身份证号码:62212619540717001x,户籍地:瓜州县瓜州镇,居住地:瓜州镇南苑村二组,联系方式:13139482881。

二、反映的主要问题

安忠在省委第七巡视组在我县巡视期间反映自家的承包地被原城郊林场负责人张宏斌私自占用,后在城郊林场改制过程中划拨为苗圃中心,一直未得到任何补偿,因此向巡视组反映此问题。

三、调查核实情况

我镇接到县信联办交办单后,镇综治办工作人员积极与当事人安忠、张宏斌及村组干部联系,详细了解核查事件经过。

经了解,2004年1月3日,原安西县城郊林场与安忠签订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书,约定承包经营期限为20年。2005年11月经农林场站改革将原城郊林场的农民、土地整体移交西湖乡,后又在2006年底移交瓜州镇管理。在移交过程中,按照城郊林场深化改革原则,继续扶持原城郊林场、林木种苗基地的发展,给企业(中心苗圃)保留少量租赁地、林地、未成林造林地和苗地、实行独立经营,土地划拨以城郊林场近两年开发建设的苗圃基地为基础,给企业确定一定数量的耕地、生态林地区域范围;并划定四址界限,总面积2996亩,其中可利用育苗地400亩,开发戈壁滩建设的幼林生态林地1210亩,外围戈壁滩1350面,场部东西(南坪站北片)两片36面苗地,在保持土地国有性质不变的前提下,按照安政发[2003]154号批复城郊林场改革实施方案中确定的办法,实行租赁经营有偿使用,租赁期限为30年,由企业重新确权登记,独立经营,开展育苗和生态治理建设。安忠的5.8耕地(安忠共有耕地22.2亩,其他16.4亩正常耕种)正好被处于被划拨地中心苗圃地带。当时为了解决此事,城郊林场提出被划拨土地1亩置换3亩的解决方案,其他涉及到的农户都同意此方案,进行了土地置换,唯有安忠等3户群众不同意此方案,坚决不予置换土地。在城郊林场移交花名册中,移交安忠的土地只有16.4亩,我镇也按照16. 4亩的土地进行管理。

2005年12月5日,瓜州县林业局与瓜州县人民政府签订“移交瓜州乡管理协议书”约定:2005年12月底,城郊林场与农民签订的土地承包、租赁合同自行终止,由瓜州县人民政府与农户重新建立土地承包、租赁关系。其中安忠3户群众等对移交土地方案有意见,未与当地村委会重新签定承包、租赁地协议。安忠等于2005年12月28目以信件形式提出处理改制兑现间题的意见,并先后到县林业局等部门上访。2006年1月11日由县信访局、林业局及城郊林场召集上访农户集体做工作,予以正面答复,但安忠等人仍对处理意见不满意。县信访局于2006年2月14日作出“关于城郊林场安忠等十六户农户上访反映问题的处理意见”,认为将城东站400亩耕地规划为中心苗圃基地,主要是考虑今后本县林业工作的长远发展;城郊林场的土地,全部确权为国有林地,农户移交乡镇后所耕种的土地由接受乡镇管理,但苗圃基地的耕地、仍由城郊林场发包和管理,不移交乡镇。

2009年开始,安忠向省市县法院以县政府、县林业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提起行政诉讼,2010年5月,省高院发回酒泉市中院进行重审。2015年9月,酒泉市中院进行审理,作出判决(2010酒行初字第15号),驳回了安忠的诉讼请求。并告知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也可向省高院上诉。安忠也未在规定时限内递交上诉状,自动放弃了诉讼要求。

此后,安忠也未向县、镇反映过此事。

四、处理情况

1、安忠反映的问题属涉法涉诉问题。酒泉市中院于2015年9月17日进行判决,作出判决(2010酒行初字第15号),驳回了安忠的诉讼请求。并告知安忠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也可向省高院上诉。安忠也未在规定时限内递交上诉状,自动放弃了诉讼要求。我镇认可酒泉市中院行政判决,无异议。

2、安忠所反映的问题,经过县信访局、县林业局多次处理、答复并作出处理意见,安忠均不接受。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经被信访三级终结制终结的信访案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3、根据瓜州县林业局与瓜州县人民政府签订的“移交瓜州乡管理协议书”约定:2005年12月底,城郊林场与农民签订的土地承包、租赁合同自行终止,由乙方与农户重新建立土地承包、租赁关系。安忠提供的原城郊林场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书为过期合同,现不予认可,我镇只认可移交时的16.4亩土地。

4、原城郊林场为解决被划拨进中心苗圃的土地,提出被划拨土地1亩置换3亩的解决方案,其他涉及到的农户都同意此方案,进行了土地置换,唯有安忠等3户群众不同意此方案,坚决不予置换土地。城郊林场整体移交后,所有的土地都有了明确的归属,再无土地进行补偿,安忠固持己见,放弃了机会。

5、原城郊林场完成改制后,单位、法人自行注销,我镇认可移交册上的人口和耕地数,也是按照移交册上的人口和耕地数进行管理的。安忠所反映的问题属历史遗留问题,与我镇无任何关系,建议他通过司法渠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附件: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瓜州镇人民政府

20197月9日

抄送:县信访局

瓜州镇党政综合办公室20197月9日印制

打印:王校对:陈 英共印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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