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驻瓜各单位:
《瓜州县农业节水奖励基金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瓜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2日
瓜州县农业节水奖励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农业部关于印发深化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271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6〕118号)和《酒泉市委办公室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酒办发〔2017〕102号)要求,为建立节水奖励机制,提高农业用水户主动节水的积极性,促进农业节水。依据《中共瓜州县委办公室瓜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瓜州县推进农业水权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县委办发〔2017〕199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节水奖励基金是指为了奖励用水户节约用水,在保障水利工程正常运行的基础上,对积极采取节水措施、调整种植结构、实施土地流转、集中连片种植高效节水作物,促进农业节水的用水户给予奖补的资金。
第三条节水奖励基金来源
(一)超定额累进加价水费的50%和基本水费收入1%的提留。
(二)中央及省市安排的财政补助资金。
(三)县财政从上缴存量资金、农业节水资金、水资源费、水权转让收入等资金中安排的奖补资金。
(四)不足部分由县财政列支。
第四条基金管理:奖励基金由县财政统一管理,专款专用,根据乡镇、灌区审核的奖励资金,县财政拨付乡镇经管站兑现奖励。乡镇经管站及时公开公示奖励基金的使用情况,并严格遵守奖励方案中规定的奖励标准,做到奖励有理有据。节水奖励基金要在灌区、农民用水者协会建立相应台账,并接受县水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奖励基金主要用于节约用水户的奖励,不得用于人员工资,购置办公用品、维修管理房等。对违反财经纪律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条奖励对象: 水权面积范围内的下列用水户:
(一)积极采用喷灌、滴灌、管灌等高效节水灌溉和水肥、水药一体化技术和设施进行节水的用水户。
(二)高耗水经济作物调整为耐旱高效作物的用水户。
(三)高耗水经济作物调整为低耗水经济作物的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或用水户。
第六条 奖励标准:奖励标准以水权分配净定额用水为依据。
(一)高效节水奖励:全县各灌区推广运用高效节水灌溉技术,对当年配置水权总量不超标,大田滴灌或温室滴灌面积用水量控制在配水净定额内的节余水量进行节水奖励。奖励标准为:节水达到10%-30%的,节余水量按现行水价的0.5倍进行奖励;节水达到31%-50%的,节余水量按现行水价的1倍进行奖励;节水达到50%以上的,节余水量按现行水价的1.5倍进行奖励。
(二)常规节水奖励:在全县推广应用地膜再利用免耕,垄膜沟灌、垄作沟灌等常规节水技术,对当年配置水权总量不超标,常规节水面积用水量控制在配水净定额内的节余水量进行节水奖励。奖励标准为:节水达到10-50%以内的,节余水量按现行水价的1倍进行奖励;节水达到50%以上的,节余水量按现行水价的1.5倍进行奖励。
第七条奖励方式:由水管部门、乡镇经管站实施奖励,奖励资金直接拨付奖励对象。对自觉足额缴纳水费、水资源费的,奖励资金直接拨付奖励对象; 对拖欠水费、水资源费的,不享受节水奖励。
第八条奖励程序
(一)提出申请。每年6月底前,符合要求的补贴对象,在
完成相关指标任务后,向所在村级农民用水协会、乡镇水利站提出申请,乡镇水利站审核后报所在灌区。
(二)面积确认。灌区接到申请后,组成核查小组,对符合
条件的种植面积现场核实确认,并在种植面积确认表上签字留存备查。
(三)水量核查。灌溉期结束后,灌区组织相关单位对已申报的奖励对象年度水权使用情况进行核算,并将水权总量使用在配置目标内、种植面积灌溉定额在配水净定额内的奖励对象名称、奖励面积、节水量、奖励金额报县水务局。
(四)复核补贴。县水务部门接到灌区补贴申请后,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复核验收,并对验收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申请县财政局拨付资金,乡镇经管站负责对奖励对象实施奖励。
第九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追回奖励资金,并取消2年的申请节水奖励资格,用水户不得享受节水奖励。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申请资料不实或虚报种植面积、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
(二)未经审批擅自取用水的。
(三)破坏机井智能化控制设施违规取用水被查处的。
(四)高效节水灌溉工程不能正常运行的。
第十条本办法由瓜州县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