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瓜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瓜州县乡镇生活垃圾处理场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7-19   文章来源:瓜州县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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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驻瓜各单位:

《瓜州县乡镇生活垃圾处理场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瓜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15日

瓜州县乡镇生活垃圾处理场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我县乡镇生活垃圾处理场运行管理标准,提高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有效防治二次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乡镇生活垃圾处理场运行、维护。

第三条本办法明确了生活垃圾卫生处理场的工艺运行、设备、计量信息、环境和安全运行等方面的管理要求。

第二章权责管理

第四条 乡镇生活垃圾处理场建成后移交属地乡镇,所有权归属地人民政府。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使用,包括处理场日常的运行、抽检、应急、环保监测等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监督、主管职责,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确保处理场按照标准化工艺流程正常运行。

第五条实行乡镇生活垃圾处理场年度运营报告和绩效评估制度。由所属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实施,对处理场当年运营状况、设施运行情况、生活垃圾处理量、污染物控制等主要指标进行收集,并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生活垃圾处理场运行费用由各乡镇根据运行情况测算后报县财政、环保、住建等部门,经审核确定后,纳入财政预算。县审计部门则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七条 各乡镇要严格执行《甘肃省农村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强化农村环境卫生整治力量,积极发挥乡镇环卫站效能,组织各单位、村组、商户、居民做好生活垃圾分类、集中工作,由环卫站统一处理、运输至本乡镇生活垃圾处理场进行填埋。本乡镇没有生活垃圾处理场的乡镇,按照《瓜州县生活垃圾处理场移交方案》约定,将生活垃圾清运至规定垃圾场进行填埋。

第八条生活垃圾处理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可自行设置填埋物处理时间。相邻乡镇清运生活垃圾时要接受垃圾处理场统一调度,按照处理场填埋物处理时间及标准提前做好生活垃圾清运工作。

第三章填埋物入场标准

第九条生活垃圾处理场需采用填埋物准入原则,严格监控乡镇填埋物标准。未满足下列标准的,可要求填埋物清运方进行处理,达标后方可入场:

(一)填埋物应是下列生活垃圾:

1.居民生活垃圾,商业垃圾,集市贸易市场垃圾,街道清扫垃圾,公共场所垃圾,机关、学校、厂矿等单位的生活垃圾。

2.生活垃圾焚烧炉渣(不包括焚烧飞灰)、生活垃圾堆肥处理产生的固态残余物、服装加工、食品加工以及其他城市生活服务行业产生的性质与生活垃圾相近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3.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包括飞灰、底渣)、医疗废物焚烧残渣、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厌氧产沼等生物处理后的固态残渣、粪便经处理后的固态残余物和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经预处理后,符合《生活垃圾处理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的规定,方可进入生活垃圾处理场进行填埋处置。

(二)填埋物中不得混入未经处理的餐饮废物和粪便、危险废物、放射性废物、禽畜养殖废物、电子废物及其处理处置残余物、除处理场本身产生的渗滤液之外的任何液态废物和废水。

(三)生活垃圾处理场可以接收适量建筑垃圾、渣土作为填埋工艺辅助材料(覆盖层材料、边堤修建材料),日常覆盖材料总量不应超过该场全年生活垃圾处理量体积分数的15%。

(四)严禁接收和填埋工业垃圾及医疗、危险、放射性等有毒有害废物。进场垃圾来源明确,严禁来源不清的垃圾进入垃圾填埋场。发现有违禁填埋物时,阻止倾卸并对已倾卸垃圾按要求处置,同时及时上报。

第四章运行管理

第十条加强填埋作业与管理:

(一)处理场应根据垃圾量、垃圾种类、垃圾成分、填埋作业区场地条件、填埋机械设备条件等因素制定分区、分类填埋方案和年、月填埋作业计划并执行,生活垃圾不应在填埋区无序填埋。分区方案应有利于渗沥液控制及填埋工艺的执行。

(二)填埋作业实行分区域分单元逐层填埋,作业单元应控制在较小面积范围,雨季等季节应备应急作业单元。不运作作业面时应及时覆盖。填埋单元作业工序应为卸车、分层摊铺、压实,达到规定高度后应进行压实,再覆盖。

(三)及时摊铺垃圾,每层垃圾摊铺厚度不宜超过50~60cm,垃圾压实密度应大于800kg/m3,边坡坡度应不大于1:3,确保垃圾堆体的稳定性。每一单元作业完成后,应进行覆盖,覆盖层厚度宜根据覆盖材料确定,土覆盖层厚度宜为20~25cm;衬层上的渗滤液深度应小于30 cm。应定期并根据场地和气象情况随时进行防蚊蝇、灭鼠和除臭工作。

(四)对填埋物中的可能造成腔型结构的大件垃圾应进行破碎。在填埋作业区设置固定或移动式屏护网,并对飘离作业面的轻质垃圾随时清理。

(五)严格检测废气导排工作,做好工作日志。废气导排设施为填埋库库底设置的砌筑井,井口用hdpe管连通,预留废气出口处安装高空火炬,废气浓度达到临界点时,高空火炬自动点燃废气,达到空气零污染的目的。

(六)生活垃圾处理场需做好渗沥液收集工作,沥液收集池分为渗沥液收集、雨水收集、阀门井等混凝土水池。渗沥液收集池设置渗沥液自动回喷装置,渗沥液收集达到临界点时,自动回喷装置将渗沥液回喷至填埋库区内自动蒸发,因蒸发产生的废气收集至导气管内。

(七)生活垃圾处理场封场后应继续对废气、渗沥液的收集与处理及环境与安全监测等进行管理,直至填埋堆体稳定。填埋堆体达到稳定安全期后方可进行土地再利用,使用前应做出场地鉴定和使用规划。

(八)生产过程安全卫生管理应符合《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12801-2008)有关规定。

第五章人员及设备

第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生活垃圾处理场工作人员配备,根据《小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场工程建设标准》(建标149-2010)规定,结合瓜州县实际情况,设置常驻工作人员3人。乡(镇)人民政府需组织工作人员参加相关培训,具备相应的工作资质。

第十二条根据《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技术规范》(gb50869-2013)要求,生活垃圾处理场应配置装载机、推土机、压实机、挖掘机各1辆。根据瓜州县实际,推土机和装载机功能重复,不再配备推土机,已建设覆土备料场,不再配置挖掘机,该项目每个生活垃圾处理场配置装载机、翻斗车及洒水车各1辆。生活垃圾处理场车辆每天运行2小时,每周填埋生活垃圾2次及洒水降尘2次。

第十三条要加强生活垃圾处理场所有设施维护保养,确保运行正常,出现设施损毁等应急情况应立即报告主管部门并积极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四条对场区监测井等设施应定期检查维护,监测井清洗频率不少于半年一次,并作好清洗记录。由专人负责填埋区内道路、截洪沟、排水渠、拦洪坝、垃圾坝等设施的维护、保洁、清淤、除杂草等工作。设施损毁应及时报告并在规定时限内维修结束,维修期间要采取相应措施防治污染发生。

第十五条定期维护检查导排系统,确保及时、有效地导排地表水、地下水和填埋气体。大、暴雨期间,应有专人值班,巡查排水系统的排水情况,发现设施损坏或堵塞应及时组织人员处理。

第六章污染物控制与检测

第十六条生活垃圾处理场应安装渗滤液回喷系统,并建立定期回喷制度。

第十七条生活垃圾处理场检测项目包括大气污染物、填埋气体、地下水、噪声、蚊蝇密度等。

第十八条生活垃圾处理场检测及所采的样品应进行有关信息记录:采样点、样品名称、采样(现场监测)时间、采样人员、天气情况。样品在监测过程中还应有唯一性标识、样品的监测状态标识。监测报告按照年、季、月、日逐一分类整理归档。

第十九条对防渗层的完整性应每6个月监测检查一次,对渗滤液、排水井、污染扩散井、污染监视井的监测频率每月应不少于2次,对本底井的监测应不少于每月检测1次,对地表水的监测应不少于每季度检测1次,对场界恶臭污染物监测每月至少1次,对场界总悬浮颗粒物浓度监测每季度1次。对蚊蝇密度应根据气候特征,一般4~10月每月监测2次,其他时间每月一次。

第二十条所有监测点位设置、采样方法、检测项目、实验方法等均需符合国家相应标准。

第七章应急管理

第二十一条处理场应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组建相应管理机构,落实专项费用、专职(或兼职)人员,制定多套应急预案及处置措施。

第二十二条处理场应公布社会相关突发事件报案联系方法,公告社会相关突发事件报告、处置的程序、方法及有关常识。

第二十三条处理场应在填埋区划定(预留)一定面积的区域作为社会相关突发事件发生时接纳特种垃圾临时堆存区。

第二十四条一旦发生突发事件,处理场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积极组织抢救、抢修等活动,防止事态扩大,最大限度降低损失,并及时向主管部门汇报。

第二十五条场内突发事件处置完毕,处理场应立即组织事故调查和受损程度评估,重新核定产能,积极恢复生产。

第八章资料管理

第二十六条应建立和完善处理场运行维护技术档案,系统地记载处理场运行期间全过程的主要事件。

第二十七条应建立处理场运行维护资料和设备台帐,其主要内容包括:垃圾填埋量统计表;填埋作业记录(倾卸区域、摊铺厚度、压实情况、覆盖情况、垃圾密度、覆土厚度、垃圾暴露面、边坡坡度、垃圾堆体内渗滤液水位、防渗衬层完整性等);各种机械设备、仪器仪表使用、维护的技术档案;污水收集、处理、排放记录;填埋气体收集、处理记录;环境监测与检测记录;填埋作业设备运行维护记录;上级部门与外来单位到访记录;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记录等。

第二十八条应建立运行管理日报、月报和年报制度,系统、全面、及时进行数据、资料的收集、整理和报送工作。不得虚报、瞒报、迟报或伪造篡改。

第九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对出现违反相关法律规定,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行为,由主管部门或其它依照法律规定的相关部门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依法处罚,并对所造成损失进行赔偿;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三十条相关工作人员在乡镇生活垃圾场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瓜州县住建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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