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驻瓜各单位:
《瓜州县“两镇两区”及乡镇污水处理厂(站)运营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瓜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15日
瓜州县“两镇两区”及乡镇污水处理厂(站)运营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瓜州县“两镇两区”(两镇:柳园镇、三道镇,两区:柳园工业园区、柳沟煤化工产业园区)及乡镇污水处理厂(站)运营监督管理,提高运营效率和管理水平,促进水污染防治工作,改善水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两镇两区”和乡镇污水处理厂(站)运营以及对其所实施的运营监督管理。
第三条 “两镇两区”及乡镇污水处理厂(站)实行属地管理。“两镇两区”污水处理厂由碧水明珠水务有限公司负责运营,运营期20年;所在乡镇或单位对污水处理厂运营进行日常监督管理,确保处理过的污水达标排放。瓜州县明珠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根据《瓜州县污水处理工程ppp项目实施方案》,对污水处理厂运营进行绩效考核,向县财政局提供年度考核结果,为政府付费提供依据。其他乡镇污水处理站运营管理由所在乡镇负责。
第四条县物价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各污水处理厂(站)所在乡镇或单位负责按收费标准向污水排放入或企业收取污水处理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上缴财政用于补贴“两镇两区”政府付费和乡镇污水处理厂(站)运营经费。
第五条县财政局依据由“两镇两区”污水处理厂(站)所在乡镇或单位提供的绩效考核结果,按照《瓜州县污水处理工程ppp项目实施方案》计算ppp项目可用性服务费和运营维护服务费并纳入财政预算,由县住建局向碧水明珠水务有限公司拨付服务费乡镇污水处理站运行费用由各乡镇根据运行实际情况报请县政府预算拨付。县审计部门负责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六条 建立“两镇两区”污水处理厂和乡镇污水处理(站)定期监测制度。
运营单位和乡镇应当按照规范要求定期对水量、cod、bod5、氨氮、总磷、ss,以及重点工段的运行情况进行监测。
运营单位和乡镇应当对污水处理厂(站)的运行管理、处理设施和出水水质负责,按照县生态环境保护部门要求建立生产运行日志和严格的取样、自测以及数据统计分析制度(含运行水质水量监测、药剂消耗、污泥处置、微生物检查、生产设备运行、药剂进货和使用情况和监测数据等管理台账等),真实完整记录,每月向县生态环境保护部门上报进、出水水量水质污泥等指标和运行情况等。
第七条县生态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两镇两区”和乡镇污水处理厂的进出水水质、污泥进行定期检测和随机抽样检测;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超标排放的环境违法行为。
第八条实行“两镇两区”污水处理厂和乡镇污水处理(站)应急管理制度。运营单位或乡镇应当制定保障污水处理厂(站)正常运行的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安全生产制度、水质检验制度和安全运行应急预案,污水处理厂的进出水、污泥的检测数据应按规定前向县生态环境保护部门报告。运营单位或乡镇针对进水水质、水量突变、停电、重要设备故障、洪涝灾害、火灾等突发事件制定的污水处理安全运行应急预案,应当报县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实行污水处理停运报告制度。“两镇两区”污水处理厂和乡镇污水处理站应当保持连续运行,不得擅自停运。对于进水水质、水量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污水处理厂排放指标的,运营单位应当将发生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及时报污水处理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设备、设施大修、检修等,应当通过调节工艺运行状态保证污水处理的规模和出水水质。对确需停运或者部分停运的,运营单位应当提前15个工作日,向当地污水处理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污水处理监督管理部门批复备案。批复中应当明确停运时限、分期停运、停运期间重点排污单位提高排放标准等应急措施。对于因突发事件造成污水处理厂(站)全部或者部分停运的,运营单位必须立即启动安全运行应急预案,并在2小时内报告县生态环境保护部门。
第十条 实行污水处理厂(站)运行责任追究制度。对于擅自停止运行,闲置或者不正常运营污水处理厂(站)并造成严重环境污染事故的运管单位,依法道究责任。对于进水严重超标导致污水处理厂瘫痪或者设备损坏,无法运行的,依法追究有关排污单位的责任。对于不按时足额拨付污水处理服务费,导致污水处理厂(站)运行不正常或者停运的,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和处理:
(一)不按国家规定标准排放污染物或者排放污水的有机污染物,悬浮物和大肠菌群等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
(二)谎报实际运行数据,编造虚假数据的;
(三)排放未经处理的污水、污泥或者随意倾倒污泥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停止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的;
(五)造成重大安全,环境污染事故的;
(六)影响污水处理厂(站)正常运行的其它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相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污水处理厂(站)监督管理工作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纪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其他有关规定的行为,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