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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关于对瓜州县北大桥公开养殖厂的行政处罚决定)

发布时间:2019-08-09   文章来源:瓜州县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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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生态环境局瓜州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酒环瓜罚〔2019〕5号

瓜州县北大桥公开养殖厂营业执照注册号:620922600112176 :甘肃省酒泉市瓜州县北大桥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忠凯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9年6月26日对你养殖厂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养殖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19年6月21日,我局环境监察人员对你养殖厂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养殖厂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便露天堆放,未采取任何污染防治措施,收集、贮存不符合《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有关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便,防止污染环境。”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和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应当及时对畜禽粪便、畜禽尸体、污水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防止恶臭和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之规定。我局于2019年6月25日对你养殖厂进行了立案,于2019年6月26日对你养殖厂负责人进行了调查询问,确认你养殖厂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便露天堆放,未采取任何污染防治措施,收集、贮存不符合《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有关规定,造成环境污染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本机关认为你养殖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便,防止污染环境”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和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应当及时对畜禽粪便、畜禽尸体、污水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防止恶臭和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6月29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瓜环罚告字〔2019〕5号)告知你养殖厂陈述申辩权。至目前,你养殖厂未提出陈述申辩。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一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处置畜禽粪便,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二)从事畜禽养殖活动或者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的。”的规定,情节:1.处置措施:无措施(情节特别严重);2.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情节特别严重);3.养殖规模:超规模100%以上(情节特别严重),裁量认定:此违法行为情节特别严重;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我局决定对你养殖厂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大写):叁万伍仟元整(?35000元)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扫描《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见附件)付款码或凭缴款识别码登陆甘肃省政务服务网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等方式将罚款缴至指定的甘肃省非税收入管理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养殖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瓜州县人民政府或者酒泉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敦煌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

酒泉市生态环境局瓜州分局2019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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