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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关于对瓜州县新哈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

发布时间:2025-07-15 22:54   文章来源:瓜州县人民政府网   阅读量:68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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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生态环境局瓜州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酒环瓜罚〔2019〕8号

瓜州县新哈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620922745889158c

址:柳园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雷俊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9年7月13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19年7月5日,我局环境监察人员对你公司碳化硅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其中1台电阻炉有余热,有明显生产迹象,未采取密闭措施。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之规定,其情形符合《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立案条件。我局于2019年7月13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立案,于2019年7月13日对你公司负责人进行了调查询问。经调查,你公司于2019年6月26日至2019年7月5日期间,为进行安全测试,将1台电阻炉投入运行,未采取密闭措施。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你公司缴纳电费单、酒泉供电公司新建专用间隔及用户工程启动投运确认单、酒泉供电公司内部业务工作联系单、暂停(恢复)现场工作单、测试记录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7月17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酒环瓜罚告字〔2019〕8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至目前,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情节:排放区域:二类功能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情节轻微);裁量认定:此违法行为情节轻微;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贰万肆仟元,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大写):贰万肆仟元(?24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扫描《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见附件)付款码或凭缴款识别码登陆甘肃省政务服务网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等方式将罚款缴至指定的甘肃省非税收入管理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酒泉市人民政府或者酒泉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敦煌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

酒泉市生态环境局瓜州分局

2019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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