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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关于对酒泉太格化工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

发布时间:2019-08-09   文章来源:瓜州县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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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生态环境局瓜州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酒环瓜罚〔2019〕12号

酒泉太格化工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620922ma7190tp9c址:甘肃省酒泉市瓜州县柳沟煤化工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赵建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9年7月31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19年7月30日,我局环境监察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4座储罐(甲醇2×5000m3,焦化蜡油2×3000m3)区域地面均未按照环评及批复要求采取防渗措施,其中1座甲醇储罐、2座焦化蜡油储罐内分别存储有甲醇和焦化蜡油。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化学品生产企业以及工业集聚区、矿山开采区、尾矿库、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等的运营、管理单位,应当采取防渗漏等措施,并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防止地下水污染。”之规定,其情形符合《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立案条件。我局于2019年7月31日对公司进行了立案,于同日对公司负责人进行了调查询问,确认你公司储罐区域地面均未按照环评及批复要求采取防渗措施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检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土建工程施工合同等证据为凭。本机关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化学品生产企业以及工业集聚区、矿山开采区、尾矿库、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等的运营、管理单位,应当采取防渗漏等措施,并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防止地下水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81《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酒环瓜罚告字〔2019〕12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听证权。收到本告知书后,你公司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以及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七)未采取防渗漏等措施,或者未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的;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个性裁量基准:行为情形:未采取防渗措施;修正裁量基准:地区差异(三类),经济承受度(小型),补救措施(完全消除违法后果),改正态度(立即改正)裁量认定情节特别严重,处罚款人民币玖万捌仟捌佰元整 ;其他处理意见:责令限期改正,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公司于2019年8月20日之前按照环评及批复要求完成罐区地面防渗工程

2.处罚款人民币(大写):玖万捌仟捌佰元整(?988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扫描《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见附件)付款码或凭缴款识别码登陆甘肃省政务服务网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等方式将罚款缴至指定的甘肃省非税收入管理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酒泉市人民政府或者酒泉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敦煌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

酒泉市生态环境局瓜州分局

2019年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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