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瓜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瓜州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9-17   文章来源:瓜州县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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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直有关部门,驻瓜有关单位:

《瓜州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瓜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8月28日

瓜州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县级储备粮管理,保证县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维护全县粮食市场稳定,有效提高政府对粮食市场的调控能力,确保全县粮食安全,依据《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及省市储备粮管理办法,结合瓜州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储备粮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县财政局根据本县宏观调控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提出,报县政府批准。  第三条 代储地方储备粮的企业,必须具备地方储备粮承储资格。

  第四条 县级储备粮的所有权和动用权属县政府,未经县政府批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动用县级储备粮。各承储单位不得以库存县级储备粮对外进行任何经济担保。

  第五条 县级储备粮主要用于调控县内粮食市场,应对重特大自然灾害或突发性事件时的粮食供应,以及县政府确定的其它特定用途。

  第六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财政局负责拟订县级储备粮规模总量、认真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5]39号)精神,按时完成政府下达的储备粮收购计划,争取使县级储备粮总量达到国家“粮食销区建立六个月销售量储备”的规模要求。   第七条 县级储备粮的储存应当做到布局合理、调度灵活、管理科学、储存安全。

第八条 县级储备粮的管理必须做到账实相符、数量真实、质量良好、管理规范。

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县级储备粮的储存安全和行政业务管理;县财政局负责安排县级储备粮的利息、费用补贴及轮换费用补贴等资金,保证及时足额拨付,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管;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瓜州县支行(以下简称县农发行)负责落实县级储备粮信贷资金,并对库存实施监管。

第二章 粮食库存管理 

第九条 县级储备粮的承储单位必须是具有国家储备粮或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的国有或国有控股粮食企业。县级储备粮承储点、仓号一经确定,承担储存县级储备粮任务的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调整须报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批准。同时,将变更或调整的承储点、仓号报县农发行,以便核对。

第十条县级储备粮的出库、入库依据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财政局、县农发行联合下达的计划文件执行。承储企业必须按文件规定品种、数量、质量和时限要求等组织粮食入、出库,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拖延。  第十一条如遇突发事件需紧急动用县级储备粮,不能及时履行出库手续时,可先凭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便函办理出库,事后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财政局、县农发行补充出库计划文件,储存单位据此办理正式出库手续。

第十二条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应认真执行储备粮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库存实物台帐,使用统一的帐、表、卡及仓牌,并及时、准确、全面地填报县级储备粮统计报表。不得虚报、瞒报、漏报和拒报,切实做到“账账、账表、账卡、账实”相符,自觉接受上级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发展和改革委、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单位对县级储备粮的监管。

第十三条县级储备粮在保管期间,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及定额内的保管自然损耗由县财政核销;因承储企业管理不善,人为造成的损失或超过定额的损耗,由承储企业承担。

第十四条承储企业的县级储备粮保管人员必须是经过专业培训的粮油保管员。离任时,要对粮食库存进行交接。交接的内容为所有帐、卡和实物,交接的手续包括清查账目、清查实物,要对粮食的品种、数量、价位、储存年限、储存库号等逐项进行核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分清责任,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离任交接情况要存档备查。

第十五条县粮食安全管理职能部门、承储单位要规范粮食储备信息化建设,提高对粮情安全信息的监测分析能力。

第三章 粮食轮换

第十六条县级储备粮轮换是指在储备规模不变的情况下,为保持储备粮品质符合国标规定,各承储企业根据县级储备粮的储存年限和品质检测认定结果,按照县上下达的计划,以新粮替换旧粮。品质认定以粮食控制指标为依据,以储存年限做参考。县级储备粮轮换采取成本不变、实物轮换,即轮入的粮食按照轮出的粮食入库成本记账。

第十七条县级储备粮的轮换实行计划管理,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财政局、县农发行依据县级储备粮的储存年限和品质,将轮换计划下达给承储企业。轮换计划包括轮换数量、轮入期限和轮入粮质。具体轮换由承储企业按计划组织实施,承储企业要定期将轮换计划完成情况报告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财政局和县农发行。

第十八条县级储备粮的轮换原则。县级储备粮的轮换,以粮食品质检验、化验指标为依据,以储存年限(以生产时间计,小麦3一5年)作为参考指标。根据品质检测认定结果,对“不宜存”粮必须进行轮换;对“宜存”粮中接近品质控制指标或储存年限的,要按照先入后出、均衡有序、保证质量、降低费用的原则,适时择机轮换。

第十九条轮换粮食数量较大,轮入轮出同时进行有困难的,可先轮出,在规定时间内轮入,确保县级储备粮的品种、数量、存放地点不变,轮空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轮空数量不得超过储存数量的30%。

第二十条轮换所需资金,由轮换企业根据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财政局、县农发行下达的轮换计划,向县农发行申请贷款解决。

第二十一条县级储备粮轮换时因轮换差价所发生的轮换差额,由县财政局审核后,据实拨付。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县级储备粮食费用标贴包括县级储备粮食在储存过程中所发生的贷款利息支出、保管费用、运输费用、储存损耗、轮换价差等费用。

第二十三条根据甘肃省粮食局、省发改委、省财政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甘肃省分行《关于下达2014年省级储备粮收储计划的通知》(甘粮调(2014) 33号)文件精神,县级储备粮费用补贴每年每公斤按0.30元的标准进行补贴。若遇银行贷款利率发生大幅调整,县级储备粮油利息补贴标准可适当调整。省、市级储备费用补贴标准变更后,县级储备粮参照同期省级储备费用补贴标准执行。

第二十四条当年新增储备粮入库时所发生的装卸费、运输费、仓库铺垫费等入库费用由县财政局核实后据实一次性拨付。储备粮动用、轮换过程中发生的价差亏损仍由县财政承担。

第二十五条县级储备粮食费用补贴由县财政按储备粮库存数量和规定的标准全额列入当年预算,不留缺口,按季拨付。每年每季度初20日内由国库拨入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核算专户,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在10个工作日内拨入承储企业在县农发行开立的专户。

第二十六条县级储备粮食轮换费用补贴,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监督使用,根据下达的轮换计划,组织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拔付给承储企业轮换费用补贴。县级储备轮换费用补贴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第五章 贷款管理

第二十七条县级储备粮贷款实行封闭管理,坚持“钱随粮走、购贷销还、库贷挂钩”的原则,根据县政府有关部门的县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和轮换计划,及时供应资金或足额收回贷款,确保县级储备粮库存和资金运行同步变化。要坚持“谁储备、谁补贴、谁承担风险”的原则,确保信贷资金安全。

第二十八条县级储备粮贷款专用于县级储备粮的收购、调入、轮换等合理资金需要。其贷款管理按照《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地方储备粮贷款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当年新增储备粮所需资金由县农发行按储备粮实际入库成本保证按期全额贷款,以确保储备粮入账价值与银行贷款相符。

第三十条县级储备粮的贷款期限原则上按一年期限确定,但可一次或多次办理展期。贷款利率统一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一年期贷款利率执行,如遇国家利率调整,实行分段计息,县级储备粮贷款一般采用信用借贷方式。市级分行认定有风险的,可采用担保贷款方式。

第六章 储备粮验收

第三十一条储备粮新增和轮换验收,由县政府牵头,组织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局、审计局和县农发行参加进行验收,对验收结果报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备查。

第三十二条对新增和轮换的储备粮,验收合格后,参加验收工作的相关人员要签字认可。

第七章

第三十三条经考核,对于认真执行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四条经检查,承储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对有关责任人提出警告,并发出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或拒不整改的,报相关部门对有关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并取消承储资格。

(一)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储存库点和仓号的;

(二)未按要求建立专账、专卡和实物台账的;

(三)未采取科学保粮措施,达不到“一符四无”要求,未按规定检查粮情或粮情记录不全面、不真实,伪造粮情检查记录的;

(四)未按规定时间检测粮食品质,影响粮食安全储存的;

(五)未按规定向上级报告粮食储存、质量情况以及出现重大问题不及时报告的;

(六)县级储备粮保管人员不按规定办理离任交接手续的。

第三十五条承储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追究经济责任,并给予行政处分。

(一)因管理不善,造成粮油品质非正常下降,发生霉变和严重虫害损失的;

(二)未按计划及时轮换,造成县级储备粮陈化损失的;

(三)入库粮食质量达不到储存质量标准或以次充好的。

第三十六条承储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改正;有非法所得的,没收非法所得,并追缴以前拨付的费用和利息补贴,按程序报经相关部门给予主要责任人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擅自动用县级储备粮的;

(二)虚报、瞒报、拒报库存数量和质量的;

(三)擅自改变县级储备粮的品种、质量等级的;

(四)隐瞒有关事实,拒绝检查或对检举人进行报复的;

(五)违反收购资金封闭管理有关规定,挤占挪用县级储备粮收购资金,套取利息和费用补贴的;

(六)泄露县级储备粮有关机密,造成国家损失的。

(七)其他违反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八章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局、农发行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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