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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生态环境局瓜州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发布时间:2020-01-14   文章来源:瓜州县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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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环瓜罚告字〔2020〕6号

甘肃圣锦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0年1月4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2019年12月30日,我局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对甘肃圣锦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年产1000吨2-氯-5氯甲基噻唑、500吨4-氯-3′,4′-二甲氧基二苯甲酮建设项目在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开工建设。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其情形符合《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立案条件。我局于2020年1月3日对你公司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于2020年1月4日对你公司负责人进行了调查询问,确认其年产1000吨2-氯-5氯甲基噻唑、500吨4-氯-3′,4′-二甲氧基二苯甲酮建设项目存在在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裁量认定:情节轻微,无后果,处罚款人民币伍拾肆万元整。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伍拾肆万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7日内向我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公司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如果要求听证,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我局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你公司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人:刘 军 电话:0937-5510477

联系地址:瓜州县县府大道38号 邮政编码:736100

酒泉市生态环境局瓜州分局

2020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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