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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生态环境局瓜州分局关于开展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0-02-13   文章来源:瓜州县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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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关于做好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19〕939号)相关要求,现就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通告如下:

一、申领范围

根据固定污染源产生量和环境危害程度,对排污单位分为三类:重点管理类、简化管理类、登记管理类。对重点管理类和简化管理类的排污单位发证,对登记管理类的排污单位进行登记,实现对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的全覆盖。

新建排污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前申领并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填报排污登记表。所有已建并投产的固定污染源排污单位,须在规定时限内申领并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持证依证排污,对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的企业,将依法查处。

   二、申领时限

   (一)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

2017年至2019年已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任务的火电、造纸等33个行业应纳入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未依法领证或登记的排污单位,应于2020年4月30日前,依法领证或登记。(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行业和管理类别表见附件1) 

    (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和登记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中除上述行业外的所有行业,须于2020年9月30日前取得排污许可证或登记。(2020年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行业和管理类别表见附件2)

在本《通告》规定的申领时限后新建的排污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之前依法领证或登记。

    三、核发机关

属于《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中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由市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核发,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由县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核发。

属于《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中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由排污单位自行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http://permit.mee.gov.cn/permitext)”(以下简称“平台”)上填报排污登记表后,自动即时生成编号和回执,排污单位自行下载打印留存。

四、办理程序

(一)申领排污许可证

1.注册、登录:排污单位在“平台”首页“网上申报”栏目,注册后登录填报。

2.填报并公开信息: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在“平台”首页“法规标准”栏目下载)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并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实行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进行申请前信息公开。

3.提交书面申请:排污单位向核发部门提交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印制并经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书面申请材料。

4.核发:核发部门按照审核程序、管理要求和生态环境部8个分类处置措施,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依法做出核发排污许可证或者不予核发的决定。对填报存在问题的反馈问题,经排污单位修改完善后,核发排污许可证。

(二)填报排污登记表

1.按照《关于印发〈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0〕9号)相关要求,排污登记采取网上填报方式。

2.排污单位在“平台”首页“网上申报”栏目注册填报排污登记表后,自动即时生成登记编号和回执,排污单位可以自行打印留存。

五、法律责任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排污单位取得排污许可证后,应按相关规定开展自行监测和信息公开,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定期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报告等工作。

(一)对无证排污的处罚

排污单位存在以下无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情形的,由县级

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

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

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1.依法应当申请排污许可证但未申请,或者申请后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

2.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后未申请延续排污许可证,或者延续申请未经核发环保部门许可仍排放污染物的;

3.被依法撤销排污许可证后仍排放污染物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对不按证排污的处罚

排污单位存在以下违反排污许可证行为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

定,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

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责令停业、关闭:

1.超过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的;

2.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3.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4.其他违反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的。

(三)对被责令停止违法排污,拒不执行的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企业事业

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

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

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

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四)对提出整改要求拒不改正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企业事业单

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

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

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六、其他说明

(一)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对排污许可证的申领范围、申领时限、办理程序等作出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二)本《通告》由酒泉市生态环境局瓜州分局负责解释。

附件:1.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行业和管理类别表

2.2020年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行业和管理类别表

酒泉市生态环境局瓜州分局

2020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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