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医疗救助托底保障作用,落实落细困难群众救助政策,分类资助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居民医保,确保困难群众应保尽保。农村低保一类对象、城市全额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按照280元的标准给与全额资助,个人不缴费,由医疗保障局通过医疗救助资金直接办理参保手续。对城乡低保差额保障对象(具体指城市低保差额保障对象、农村低保二、三、四类保障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按照酒泉市统一标准110元给与定额资助。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的双重身份人员(具体指建档立卡贫困人员中的特困供养、农村一类保障对象)按照就高原则参保资助,但不能重复享受资助。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死亡、服刑、异地打工参加职工医保的不予资助,异地打工缴纳居民医保的人员按照同等待遇予以资助。 参加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困难群众,在你看病就医后可以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保障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