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表单位(盖公章): 瓜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涉案单位名称或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时间 | 公开的渠道 |
(甘)执法证字第甘f080728001号( 瓜)市监罚字[ 45 ] 号 | 瓜州县班花麻辣烫店涉嫌未按要求对餐饮具进行清洗消毒案 | 瓜州县班花麻辣烫店 | 92620922ma72rc1401 | 许睿 |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陈列等设施、设备;定期清洗、校验保温设施及冷藏、冷冻设施。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餐饮服务提供者委托清洗消毒餐具、饮具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和《甘肃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五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的其他情形。”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的行为无主观故意,暂未发现造成危害后果,整改态度好,在收到检验报告单后,积极配合调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当事人许睿给予从轻处罚。对当事人给予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5000元。 | 2020年12月1日主动缴款 | 瓜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备注:1、此表为表2部分内容的细化,主要用于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只填上月未报至本月22日新增办结案件,具体要求详见《酒泉市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制度(试行)》相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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