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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特殊疾病政策解读(五)

发布时间:2025-06-27 23:22   文章来源:瓜州县人民政府网   阅读量: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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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特殊疾病补助如何报销?

1.患有ⅰ、ⅱ类门诊慢性特殊病患者,因病情原因需异地购药治疗慢性特殊疾病的,其异地购药费用按以下办法处理:参保人员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时,对适应申报病种治疗的特殊药品,如备案定点医疗机构确因级别、市场供应、政策限制等原因无法供药的,由副主任以上职称的医生提出意见,医疗机构药剂、医保科室审核并填报《酒泉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慢特病补助外购药品申请表》,由参保人员自行购药。其当年度备案审核后的外购药品于次年的3月1日-3月31日到瓜州县医疗保障局三楼西医保服务大厅职工医疗保险股进行报销。其报销金额加该参保人员当年度在定点医疗机构已报销金额之和不得超过其所享受病种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2.患有ⅲ、ⅳ类慢性病患者在酒泉市域内实行即时结报,外购药品、诊疗一律再不凭票报销;办理了备案手续的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实行定额补助;ⅲ类3000元,ⅳ类2000元。

3.慢性特殊疾病医疗费补助范围为与确定补助病种治疗相关的药品、检查、治疗和相关材料费用。

职工医保咨询电话:

0937-55285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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