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 情形 | 序号 | 违法行为种类 | 适用条件 | 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 |
减轻 处罚 | 1 | 拍卖企业拍卖前未根据拍卖标的物的属性及拍卖的性质,按照《拍卖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日期进行公告 | 情节严重,经责令在限期内未改正的 | 《拍卖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拍卖企业举办拍卖活动,应当根据拍卖标的物的属性及拍卖的性质,按照《拍卖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日期进行公告。公告应当发布在拍卖标的所在地以及拍卖会举行地商务主管部门指定的发行量较大的报纸或其他有同等影响的媒体。 第四十二条 拍卖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拍卖前违规进行公告或展示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延期拍卖或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
2 | 拍卖企业未在拍卖会前展示拍卖标的,为竞买人未提供查看拍卖标及提供有关资料 | 情节严重,经责令在限期内未改正的 | 《拍卖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拍卖企业应当在拍卖会前展示拍卖标的,为竞买人提供查看拍卖标的的条件并向竞买人提供有关资料。展示时间应不少于两日,鲜活物品或其他不易保存的物品除外。 第四十二条 拍卖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拍卖前违规进行公告或展示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延期拍卖或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 |
3 | 拍卖企业出租、擅自转让拍卖经营权 | 经责令,15日未改正的 | 《拍卖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拍卖企业应当依法开展拍卖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出租、擅自转让拍卖经营权。 第三十九条 拍卖企业违反第二十条第(一)项,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 |
从轻 处罚 | 4 | 对拍卖企业未在拍卖会前展示拍卖标的,为竞买人未提供查看拍卖标及提供有关资料 | 情节较重,经责令后改正的 | 《拍卖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拍卖企业应当在拍卖会前展示拍卖标的,为竞买人提供查看拍卖标的的条件并向竞买人提供有关资料。展示时间应不少于两日,鲜活物品或其他不易保存的物品除外。 第四十二条 拍卖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拍卖前违规进行公告或展示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延期拍卖或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
5 | 拍卖企业出租、擅自转让拍卖经营权 | 经责令,3日后15日内改正的 | 《拍卖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拍卖企业应当依法开展拍卖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出租、擅自转让拍卖经营权。 第三十九条 拍卖企业违反第二十条第(一)项,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 |
6 | 拍卖企业雇佣未依法注册的拍卖师或其他人员充任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行为 | 情节较重,经责令,立即改正并退出所得的 | 《拍卖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拍卖企业应当依法开展拍卖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三)雇佣未依法注册的拍卖师或其他人员充任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的。 第四十条 拍卖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三)项的规定,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并处以非法所得额一倍以上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委托人和买受人损失的,拍卖企业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 |
不予 处罚 | 7 | 对拍卖企业拍卖前未根据拍卖标的物的属性及拍卖的性质,按照《拍卖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日期进行公告 | 情节轻微,经责令,立即改正的 | 《拍卖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拍卖企业举办拍卖活动,应当根据拍卖标的物的属性及拍卖的性质,按照《拍卖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日期进行公告。公告应当发布在拍卖标的所在地以及拍卖会举行地商务主管部门指定的发行量较大的报纸或其他有同等影响的媒体。 第四十二条 拍卖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拍卖前违规进行公告或展示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延期拍卖或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
8 | 对拍卖企业未在拍卖会前展示拍卖标的,为竞买人未提供查看拍卖标及提供有关资料 | 情节轻微,经责令,立即改正的 | 《拍卖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拍卖企业应当在拍卖会前展示拍卖标的,为竞买人提供查看拍卖标的的条件并向竞买人提供有关资料。展示时间应不少于两日,鲜活物品或其他不易保存的物品除外。 第四十二条 拍卖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拍卖前违规进行公告或展示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延期拍卖或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 |
9 | 拍卖企业出租、擅自转让拍卖经营权 | 经责令,立即改正的 | 《拍卖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拍卖企业应当依法开展拍卖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出租、擅自转让拍卖经营权。 第三十九条 拍卖企业违反第二十条第(一)项,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 |
10 | 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未按规定及时备案的违法行为 | 未造成严重后果,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2012年9月21日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第三十六条 发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11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发行记名卡设有效期的;发行不记名卡有效期少于3年的。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对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不记名卡不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的 | 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2012年9月21日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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