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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生态环境局瓜州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酒环瓜责改字[2021]4号

发布时间:2021-09-06   文章来源: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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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生态环境局瓜州分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酒环瓜责改字[2021]4号

甘肃圣锦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42303197712054534

地址:甘肃省酒泉市瓜州县柳沟煤化工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范小峰

我局于 2021 3 29 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擅自露天堆放易产生扬尘的燃煤未采取有效防扬尘措施,造成环境污染。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之规定,现责令你公司:在5个工作日内将锅炉房西侧露天堆放燃煤运至封闭式库房内或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同时,我局将对你公司该违法行为处以罚款。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酒泉市人民政府或者酒泉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敦煌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酒泉市生态环境局瓜州分局(印章)

2021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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