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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生态环境局瓜州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酒环瓜罚〔2021〕4号

发布时间:2021-09-06   文章来源: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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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生态环境局瓜州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酒环瓜罚〔2021〕4号

甘肃圣锦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42303197712054534

地址:甘肃省酒泉市瓜州县柳沟煤化工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范小峰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1年3月30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2021年3月29日,我局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露天堆放易产生扬尘的燃煤未采取有效防扬尘措施,造成环境污染。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其情形符合《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立案条件。我局于2021年3月29日对你公司该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于2021年3月30日对你公司负责人进行了调查询问,确认你公司有露天堆放易产生扬尘的燃煤未采取有效防扬尘措施,造成扬尘污染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

我局于2021年4月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酒环瓜罚告字〔2021〕4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和听证权。收到本告知书后,你公司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二)......”之规定,经环保行政处罚裁量辅助决策系统裁量认定:情节轻微,无后果,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大写):壹万元整(¥1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扫描《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见附件)付款码或凭缴款识别码登陆甘肃省政务服务网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等方式将罚款缴至指定的甘肃省非税收入管理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酒泉市人民政府或者酒泉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敦煌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

酒泉市生态环境局瓜州分局

2021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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