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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生态环境局瓜州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酒环瓜罚告字〔2021〕4号

发布时间:2021-09-06   文章来源: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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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生态环境局瓜州分局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酒环瓜罚告字〔20214

甘肃圣锦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1330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2021329日,我局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对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露天堆放易产生扬尘的燃煤未采取有效防扬尘措施,造成环境污染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其情形符合《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立案条件。我局于2021329日对公司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于20213月30日对公司负责人进行了调查询问,确认公司有露天堆放易产生扬尘的燃煤未采取有效防扬尘措施,造成扬尘污染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的规定,裁量基准:情节轻微,无后果,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大写)万元整(¥1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公司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7日内向我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力

联系人:刘

电话:0937-5510477

联系地址:瓜州县县府大道38号

邮政编码:736100



酒泉市生态环境局瓜州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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