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稳妥有序推进全县扶贫项目资产确权登记和资产移交工作,推动构建权属清晰、权责明确、监管有效的扶贫项目资产运行管理机制,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乡村振兴局省委农办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和监督实施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函[2021]39号)和《省乡村振兴局省委农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全省扶贫项目资产确权登记和资产移交工作指南(试行)》(甘乡振兴局发〔2021〕4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乡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坚持精准方略,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框架下,按照现有资产管理制度及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等要求,建立健全扶贫项目资产的长效运行管理机制,确保扶贫项目资产稳定良性运转、经营性资产不流失或不被侵占、公益性资产持续发挥作用,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实现乡村振兴提供更好保障。
(二)工作目标。厘清2013年以来扶贫项目资产底数,对扶贫项目资产所有权一次性确权到位,纳入国有资产及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体系,进一步明确经营权、收益权、监督权、处置权等,提高扶贫项目资产收益,实现保值增值。
(三)基本原则。坚持群众受益原则引导贫困户参与扶贫项目资产确权、管理、监督等;坚持因地制宜原则,针对不同资产类型,采取相应的经营和管理模式,做到科学管理;坚持安全高效原则,加强监管,防范资产闲置、损失、流失、浪费等;坚持公开透明原则,对扶贫项目资产确权、运营、后续管理及收益分配实行全过程公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二、工作组织
县级人民政府对全县扶贫项目资产的确权登记和资产移交工作负总责,成立扶贫项目资产确权登记和资产移交工作领导小组,统筹解决确权登记和移交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统战部(民宗局)、扶贫管委会、财政局、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交通局、住建局、自然资源局(林草局)、生态环境局、水务局、文旅局、教育局、卫健局、商务局、供销社等行业部门,作为承担扶贫项目资产确权登记和资产移交工作机构(以下简称“资产管理部门”或“登记机构”),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采取分级和属地相结合的方式具体负责扶贫项目资产确权登记和资产移交工作。
三、工作内容
(一)明确确权登记范围。本工作方案适用于2013年以来使用中央和省市县各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行业扶贫资金、政府债券和土地增减挂钩政策用于扶贫的资金和省市县帮扶部门帮扶资金等投入形成的经营性、公益性、到户类扶贫项目资产所有权的确权登记和资产移交工作。
(二)明确确权登记要求。扶贫项目资产是脱贫攻坚期内支持贫困村和贫困人口脱贫的项目形成的资产,不能等同于一般的和过渡期形成的项目资产,有其独特性,扶贫项目资产权属的确定上要尽量下沉。经营性资产要根据资金来源、受益范围、管理需要等明确权属,尽可能明确到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获得收益的个人。难以明确到个人的扶贫项目资产,原则上应明确到村集体经济组织,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范围,并按照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要求有序推进股份合作制改革。公益性资产按照行业相关要求进行确权和管理,确权后及时办理移交手续。到户类资产归农户所有,对其中属于不动产的,依法办理确权登记。确权到村集体的扶贫项目资产,要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要求衔接,对符合确权登记条件的资产依法办理确权登记;对暂不具备确权登记条件的扶贫项目资产,先明确权属,纳入台账管理,并采取措施进一步完善有关手续,达到条件后再办理确权登记。符合条件的扶贫项目资产是指资产自然状态良好或确权期内在用的资产,没有达到报废年限、没有因不可抗力因素完全损毁或灭失的资产,不存在较大权属纠纷或产权纠纷可通过确权登记解决的资产等。
(三)明确确权登记类型。符合条件的扶贫项目资产确权登记类型包括首次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首次登记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对全部扶贫项目资产所有权进行的第一次登记。变更登记是指因扶贫项目资产类型、范围和权属等登记簿内容发生变化,或对扶贫项目资产登记簿的错误记载事项进行更正的登记。注销登记是指扶贫项目资产达到报废时限、因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扶贫项目资产所有权灭失进行的登记。
四、工作步骤
扶贫项目资产确权登记和资产移交工作分为“项目核查、确权登记、资产评估、资产移交”四个阶段。
(一)项目核查(2021年9月2日前)。各资产管理部门、乡镇在前期全面摸底登记造册的基础上,对扶贫项目资产再次进行核查完善。按照“谁建设、谁核查、谁负责”的原则,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部门组织实施的项目资产核查;各乡镇在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对自行组织实施的项目和省市县帮扶资金、社会捐赠资金等投入形成的扶贫项目资产进行核查。在全面核查项目现状和建设、验收、审计、管理使用情况的基础上,明确扶贫项目资产的身份信息,收集整理项目资料,确保对已形成的扶贫项目资产应纳尽纳,完善后的项目资产数据以正式文件上报县扶贫管委会登记备案。
(二)确权登记(2021年10月15日前)。扶贫项目资产确权登记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办理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不再重复登记。扶贫项目资产产权归属关系不清楚或者发生产权纠纷的,需暂缓办理产权登记。符合条件的扶贫项目资产(主要是经营性资产和公益性资产)所有权首次登记一般程序为通告、调查、审核、公告、登簿、颁证。扶贫项目资产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在首次登记结束后,由相关权利人申请,资产管理部门(或登记机构)按照国有资产、集体资产和行业资产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1.通告(2021年9月10日前)。资产管理部门根据扶贫项目资产摸底登记台账,提出确权事项,在扶贫项目资产所在地指定场所向社会发布首次登记通告。通告由资产管理部门制作,以县政府名义发布;发布形式主要为户外张贴、网站发布、新闻媒体宣传等。通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扶贫项目资产确权事项及类型、范围、内容等;扶贫项目资产确权登记工作的时间;需要扶贫项目资产所有权代表(代理)行使主体、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国有土地使用权人等相关主体配合的事项及其他需要通告的内容。
2.调查(2021年9月13日前)。资产管理部门就通告的确权事项,会同乡村两级组织和资产权属相关部门,采用资料分析和实地勘察相结合的方式,全面查清扶贫项目资产名称、构建年度、坐落、范围、面积、类型、数量、质量、权属、资金来源、受益范围、管理需要和行业管制等,界定所有权主体,划清资产确权登记类型和政府、集体、农户行使所有权的边界。
3.审核(2021年9月15日前)。资产管理部门(或登记机构)结合行业部门资产用途管制、相关保护规定、相关审批文件或政策性文件对资产登记内容进行审核。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登记程序是否符合要求;确权事项是否符合确权条件,资金来源、受益范围、管理需要是否准确;调查结果是否全面准确、真实可信,登记要素和调查材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相关权利人确权争议是否明确、争议问题是否达成一致;相关许可、行业管制、特殊保护规定和不动产权利信息关联是否准确等。
4.公告(2021年9月30日前)。审核结果公告由资产管理部门制作,以县政府名义发布,审核结果要在资产所在地政府门户网站及指定场所进行公告,公告期不少于15天。公告的主要内容是:扶贫项目资产登记基本情况(包括坐落、范围、面积、类型、数量、受益范围、行业管制等);扶贫项目资产登记权属状况(包括资金来源、所有权人、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代表行使内容、行使方式,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代理行使内容等);对提出异议的期限方式受理机构等;需要公告的其它事项。公告期内,相关权利人对资产登记事项提出异议、且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资产管理部门(或登记机构)应对提出的异议进行调查核实,异议处理的结果书面告知异议方。经核实异议成立的,对异议内容及时开展调查并重新审核公告。
5.登簿(2021年10月10日前)。公告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资产管理部门(或登记机构)将资产登记事项记载于本行业部门扶贫项目资产登记簿,并上报县扶贫项目资产确权登记和资产移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6.颁证(2021年10月15日前)。资产管理部门(或登记机构)登簿事项,要提请县政府会议研究同意,向扶贫项目资产所有权人(代表行使主体、代理行使主体)颁发扶贫项目资产所有权证书。扶贫项目资产所有权证书颁证主体为县级人民政府,证书由资产管理部门(或登记机构)根据资产属性制作。证书上需明确记载扶贫项目资产确权相关信息,以及登记事项审核部门名称。
(三)资产评估(2021年10月20日前)。确权登记结束后,县级人民政府组织资产管理部门要对已确权资产开展账实清点,核对收支账目,确定资产现值。不符合确权条件的扶贫项目资产(权属纠纷尚未解决、报废等)评估,由资产管理部门协调解决。对确权到村集体的扶贫项目资产,村集体及所有权人认为有必要时,由资产管理部门协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依法批准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或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进行评估。集体资产的评估结果,需按权属关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成员代表确认后,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备案。村集体扶贫项目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必须进行资产评估: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参股、联营、合资、合作经营的;资产拍卖、转让、产权交易等产权变更的;进行企业兼并分立、破产清算的;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
(四)资产移交(2021年10月25日前)。县级人民政府在扶贫项目资产评估结束后,组织资产管理部门将扶贫项目资产移交所有权方。对账实不符、账目不清的,要理清账目后再移交。资产移交时应签订《资产移交书》,移交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地点、建设时间、详细建设规模及内容、原始价值、建设单位、接收单位及交接时间、参与移交人员和移交内容等。乡镇人民政府要全过程参与扶贫项目资产移交工作,确保移交资产的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资产确权登记和移交结束后,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会同资产管理部门按照《资产移交书》、确权移交等有关数据,及时纳入国有资产、农村集体资产和行业资产监管体系,做好数据录入、数据分析和常态化跟踪管理。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责任落实。为确保扶贫项目资产确权登记和移交工作的顺利开展,县上成立由县政府县长任组长,政府分管领导、县扶贫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各相关行业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全县扶贫项目资产确权登记和移交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推进落实工作。各乡镇和行业主管部门要落实主体责任,提高政治站位,把扶贫项目资产确权登记作为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有力举措,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靠实工作责任,细化工作任务。并确定专门的分管领导和业务人员负责此项工作。具体负责人名单于9月12日前报县扶贫管委会。
(二)加强工作调度。县扶贫项目资产确权登记和资产移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日统计、周调度、月推进的工作机制,督促各乡镇和行业主管部门抓好工作落实,协调解决存在问题。县扶贫管委会、农业农村局、财政局要充分发挥统筹协调职能,加强督促指导,及时汇总分析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按时完成扶贫项目资产确权登记和资产移交工作任务。
(三)严肃执纪问责。各乡镇和行业主管部门要严肃工作纪律,坚决杜绝侵占、挪用、哄抢、私分、截留、损坏、挥霍浪费等问题发生。纪委监委等部门要及时受理扶贫项目资产确权登记和资产移交中发生的违纪违法和信访案件,对出现问题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四)注重宣传引导。各乡镇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大扶贫项目资产确权登记和资产移交工作宣传力度,引导群众积极参与扶贫项目确权工作,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切实保障受益群众对扶贫项目资产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各乡镇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总结扶贫项目资产确权登记和资产移交及后续管理的成功经验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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