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瓜州县行政审批“一网通办、一窗通办”工作办法

发布时间:2021-11-15   文章来源: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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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市县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推进“一网通办、一窗通办”改革向纵深发展,构建全方位服务体系,创新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模式,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企业和群众办事“最多跑一次”的理念和目标,切实解决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办事难、办事慢、办事繁等突出问题,推行行政审批“一网通办、一窗通办”,打造标准化、普惠化、均等化、智慧化的全方位服务体系,努力做到企业和群众办事“一处跑,跑一次”,切实增强企业和群众的获得感、满意度。

第二条 基本原则。

(一)坚持需求导向、场景应用。聚焦企业和群众普遍关注、需求集中的事项,从需求侧场景应用出发,以使用者感受为导向,优化服务流程,推进行政审批“一网通办、一窗通办”,服务绩效由企业和群众评判。

(二)坚持效果导向、普惠均等。把企业和群众体验作为衡量服务质量的唯一标准,提升服务实效。拓展和优化公共服务、便民服务,不断提升公共服务普惠化、均等化水平,让人民群众的获得感成色更足。

(三)坚持线上线下、集成融合。线上线下渠道互补、标准一致、线下兜底,线上体现速度、线下体现温度。夯实“一网通办、一窗通办”总门户,各类服务“应上必上”,提供线上线下多渠道服务,惠及所有人群,消除数字鸿沟。

(四)坚持改革取向、创新管理。围绕政府职能转变,深化行政审批“一网通办、一窗通办”改革,进一步创新体制机制和管理方式,推进政务服务制度化、规范化。

第二章重点任务及职责分工

第三条 编制公布办事指南。

(一)按照“精简办事环节、减少申报资料、缩短办事时间、提高即办比例”的要求,对《瓜州县县级行政许可事项目录(最新)》里所有行政审批事项办事流程重新梳理并广泛征求意见后编制《瓜州县县级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指南》,规范申请主体、办理条件、申报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要素,取消不必要的申报材料、“奇葩证明”,消除“×××等材料”“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等模糊性表述和兜底条款,进一步明确受理标准和审查标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责任单位:县政府办公室)

(二)完善网上注册申报“二维码”,印制网上注册申报操作手册,加强办事指南网上宣传推广,群众和企业办事只需用手机扫描“二维码”,按操作流程即可完成网上注册申报。同时,办事指南在甘肃政务服务网瓜州子站同步更新、动态管理,为群众和企业办事提供明确清晰的指引。(责任单位:县电子政务服务中心)

(三)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单位根据公布的《办事指南》,通过电子屏宣传、设置宣传栏、印制宣传册等方式,在全县范围内对涉及本单位的审批事项进行广泛的宣传,最终达到“人人看得懂、个个会办事”的目的。(责任单位: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单位)

第四条 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建设。完善并严格落实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服务承诺制等制度,通过制度约束、绩效考核、督促检查、问责惩戒等措施,提高窗口服务效能。在行政服务大厅安排代办帮办工作人员,为办事群众提供资料分发、业务咨询、材料预审、在线注册、网上申报、表格填写等常规性业务指导,帮助解决在业务办理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实行窗口工作人员统一着装和挂牌上岗,服务前台摆放标明工作人员姓名、编号、照片的公示牌和评价器,窗口服务做到主动热情、态度诚恳、行为端庄、文明用语,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和服务满意度评价。(责任单位:县行政服务中心)

第五条 提高信息化水平实现“一网通办”。在全县推广政务外网建设,入驻大厅办理的所有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全部载入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完善全县统一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实现与人口、法人、信用信息、电子证照等数据资源的联通,做到与甘肃政务服务网互融互通,同步实现业务办理、数据共享、政务中心管理、电子监察、绩效考核、大数据分析等功能。加快推进本部门纵向隔离的业务专网,按照市县政务服务中心业务协同的要求,实现本部门业务办理事项与全市政务服务平台实时互通。深化政务服务网建设与应用,完善网上实名认证体系,除涉密和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外,基本实现服务事项网上办理全覆盖,大幅提升网上办事比例。加快推进服务事项网上办理,凡与企业注册登记、年度报告、变更注销、项目投资、生产经营、商标专利、资质认定、税费办理、安全生产等密切相关的服务事项,以及与居民教育医疗、户籍户政、社会保障、劳动就业、住房保障等密切相关的服务事项,做到“应上尽上、全程在线”。加快制定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管理办法,加强电子证照、电子印章应用和电子文档归档工作,为全流程网上办事提供制度保障。(责任单位:县电子政务服务中心、县行政服务中心)

第六条 全面实施行政审批“一窗通办”。相关单位认真落实“三集中三到位”改革任务,政府各部门行政审批职责向一个股室集中,各部门承担审批职能的股室向行政服务大厅集中,行政审批事项向电子政务平台集中;各部门所有行政审批事项和人员进驻行政服务中心工作落实到位,各部门对进驻行政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事项集中授权到位,行政服务中心对集中到电子政务平台上的审批事项全程监察到位,实现群众企业办事“一处跑”。根据办理事项领域、办理流程关联度、办理数量多少等,结合实际需要及时整合办事窗口,推行“前台统一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统一窗口出件”的政务服务模式。根据运行情况进行动态调整,不断优化“综合受理窗口”设置,对于一些年办件量少、与其他事项关联度低的办理事项,设置“其他综合事务”窗口。(责任单位:县行政服务中心、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单位)

第七条 进行分类授权。全县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单位切实将可以下放的审批类、程序性审批事项权限全部下放至行政服务大厅窗口,向前台综合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授予行政审批受理权,向后台分类审批窗口工作人员授予行政审批决定权、上报权和组织协调权,分别签订《行政审批授权书》,并启用审批服务专用章,确保行政审批的重心和实质性职权向行政服务大厅转移,增强大厅办事能力。分类授权以后,除实地勘察、专家论证、会议研究决定等特殊审批流程外,其余所有审批流程均在窗口后台审批办理,决不允许行政审批事项流转回原单位签字办理。(责任单位: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单位)

第八条 优化投资项目审批流程。通过减事项、减层级、减材料、减环节、减时间,进一步优化再造流程,提高办事效率。推行“区域评估”“多图联审”“多评合一”“联合验收”,简化审批环节,加快审批进程,大幅压缩企业开办、纳税、施工许可、不动产登记等事项的审批时限。在资料完整、手续齐全的条件下,做到开办企业3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5个工作日内办结,工业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等办理时限压缩50%以上。建立行政审批事项“预下放”制度,推动审批链同步下放,增强协同性、联动性。按照“部门会商、任务认领,一次告知、同步推进”的要求,优化并联审批运行模式,依托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建立项目审批关键审批职能部门联合审批机制,全面实现网上审批、网上联办工作机制和操作流程。开展重大项目审批全程代办服务,全程为投资者提供咨询、指导、协调等多元化的服务。(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税务局)

第九条 推动“一网通办、一窗通办”改革向基层延伸。政府部门承担的面向公民个人的审批服务事项,及时做好承接实行就近办理;对于量大面广的社会民生事项,进一步向乡镇、村(社区)延伸服务。不断加强基层便民服务网点建设,优化行政资源配置,以统一的政务服务网业务办理平台为支撑,更好的承接和落实“放管服”各项改革,使政务服务触角不断延伸到最基层、最前沿,推动实现社会保险、农技推广、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生育管理等与群众联系密切的事项就近办理、同城通办、异地可办,让群众在家门口享受到优质便捷的服务,扩大改革工作成效,让更多的老百姓享受到改革红利。(责任单位:县政府办公室、各乡镇人民政府)

第十条 健全评价监督机制。进一步理顺电子监察体制,完善电子政务监察系统,依托大数据平台,动态分析、实时监控,通过网上晒“成绩单”、群众评价、绩效考核、第三方评估、专项整治、问责惩戒等方式,倒逼部门作风转变,提升服务。强化干部考核,建立窗口干部服务事项全程可追溯机制,对规定办理时限内的事项开展限时倒逼审查,在行政服务中心设立意见征求箱、服务态度评价器、星级服务流动红旗、先锋服务窗口,激励和监督干部牢固树立服务宗旨,倾情为民服务。通过强化内部管理职能,改善办事环境,提升服务意识,厚植服务文化。(责任单位:县行政服务中心)

第十一条 建设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整合全县咨询投诉服务热线,完善服务内容和功能,建设统一的“12345”服务热线并与网上政务服务平台联通,实行“统一接收、按责转办、限时办结、统一督办、评价反馈”工作机制,建立信息资料大数据库,使办事群众通过一个号码完成政务服务的投诉、建议、咨询、举报等各类需求。(责任单位:县政府办公室)

第十二条 开展评估评价。以“企业申请办事时间压缩了多少,投资项目审批提速了多少,群众办事方便了多少”为衡量标准,主动对标先进,量化评估指标,完善评价体系,对全县推动“一网通办、一窗通办”改革情况开展评估,定期公布各部门“一网通办、一窗通办”改革效能排名。(责任单位:县政府办公室)

第三章 考核监督及奖惩

第十三条建立专项督查制度,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对工作推进不力的进行通报批评,对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的依法依规严肃问责。各责任单位负责人要亲力亲为,做到工作有部署,落实有回声,确保各项工作任务于2021年12月底之前全面完成。

第十四条建立考核激励机制,对工作任务落实到位、积极作为的典型进行通报表扬、给予激励,在评先树优中优先考虑。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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